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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解读:2012年度29个重大税收政策之(二十二至二十五)

发布时间:2013-03-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827
 

二十二、税收救市释放信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时值2012岁末,熊市多年的A股股市低迷到了极点,6000点的盛世仿佛还在眼前,瞬时间股市已回到了2000点以下时代,股民在痛苦、股民在流泪、股民在呼吁!自郭树清新政,强势要求上市公司现金派息后,对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免税来救市的呼声此伏彼起,岁末时分,国务院终出台税收救市政策,效果虽不敢定论,释放救市信号却毋庸置疑,毕竟是值得鼓励的好政策。

85号文件的核心是鼓励股民长期持有股票,不支持短线炒作,这同企业所得税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全额征税的政策,异曲同工。文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有股票1年以上按照5%税率计税,持有股票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照10%税率征税,持有股票不足1个月的,按照20%的法定税率征税。文件还规定,限售股股票在限售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10%税率征税,限售股解禁后,自解禁之日开始实施差别化税率政策。

二十三、伤痛的心可以得到少许平慰:《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201211日起至20141231日止,对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提高以后,对占地面积较大的物流企业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这一政策,旨在适当降低税收负担,支持物流企业的发展。

二十四、俱往矣,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还看今朝:《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01211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废止,开始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该通知对非公司制单位改制及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问题进就行了明确:

一是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是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四是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六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七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八是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九是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是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十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十二是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十五、雾里探花终结,契税政策明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在经济活动多样化的今天,不动产转让频发而且形式多样,给契税业务处理带来了很多疑问,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

一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形式上两个环节,但是视同一个环节征税。

二是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明确了竞买方转让竞拍权不算一个受让环节,而是土地使用权承受人缴纳税款。

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是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五是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六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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