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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解读:2012年度29个重大税收政策之(四至六)

发布时间:2013-03-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54
 

四、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路径明确:《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就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多年来没有具体的操作路径,对报账制的总分支机构分别纳税,可以说是苦不堪言,该通知对在同一省内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进行明确,可以说对省内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办理提供了路径。

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首先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必须是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跨省总分支机构尚不明确。其次,应报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

五、想说爱你不容易,只有注销留抵可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可以说这一规定,让企业重组减少了障碍,但是对受让方进项税怎么办并没有明确,可以说心有悬了起来,本年55号公告算是让发生此类业务的企业心落到了实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可以说重组各方收益。对转让方而言,注销增值税留抵税可以取得利益,对接收方而言,多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但是这样政策仅限于转让企业注销清算,如果重组方式是存续分立、部分实物资产转让,且转让方进项税留抵巨大,但是并不注销,那么问题还是难以解决,如果在不违背增值税链条的基础上,转让方留抵进项税可以在转让资产进项税范围内协商,那就更好了。因此,这个政策并不完美,还有国家占纳税人便宜之嫌。因此,想说爱你不容易!

六、本是同根生,待遇却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明确,玉米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本年度11号文件再次就部分玉米产品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称:自201251日起,“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其实列明的玉米产品,其主要原料都是玉米,只不过加工程度不同而已,有些还是副产品,适用税率不同意味着税收调节的方向不同,初步加工低税率,进一步的加工一般税率,鼓励限制显而易见,是反向调节还是正向调节,难以捉摸,可叹!本是同根生,待遇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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