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新规落地8个月---企业必须掌握的五个关键点

发布时间:2026-08-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王莉、方正AI税务 阅读数:28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统一归入“长期资产”范畴,确立了“小额直接抵扣、大额先抵后调”的抵扣新模式。如今新规已执行近8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也于2026年7月31日发布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对40个核心问题逐一回应。本文结合政策原文和官方解读,梳理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必须掌握的五个关键点。

一、准确判断“500万门槛”的三种情形

《办法》的核心逻辑是“用途分档+金额分级”。对于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情形,抵扣规则因原值不同而分为三种:

情形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根据《办法》第十条,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后续无需逐年调整。这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常规情形,操作最为简便。

情形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根据《办法》第九条,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逐年调整。调整年限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20年、飞机火车轮船10年、其他长期资产5年。

情形三: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长期资产。无论金额大小,根据《办法》第五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无需分期调整。

特别提示:“超过500万元”不含本数。资产原值恰好500万元的,不属于第九条适用范围,应按第十条全额抵扣。这一细节在实务中极易被忽略,不少企业将“等于500万”误判为“超过500万”而多转了进项税。

二、理清电子税务局“两项新模块”的区别与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新增了两个功能模块,不少企业容易混淆:

(一)长期资产发票关联确认表。自2026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进项税额前,必须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发票与资产的关联确认。操作路径为:进入电子税务局→发票业务→长期资产发票关联确认表。系统会自动带出已抵扣的长期资产发票,企业只需将发票关联到对应的资产卡片即可。所有长期资产均需进行关联确认,无金额门槛——这是实务中最大的误区。

(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操作路径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长期资产管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仅原值超500万元的资产才需录入台账。

操作流程:先勾选抵扣发票→再录入资产卡片(超500万需录入台账)→最后在关联确认模块将发票与资产绑定。可以先勾选抵扣,但必须在当期申报期内完成关联确认。

三、用途变更时的调整义务

长期资产的用途并非一成不变。《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用途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一般计税转为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根据第七条,应在用途改变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进项税额×净值率。

从不允许抵扣项目转为一般计税或混合用途:根据第八条,应在用途改变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进项税额×净值率。

混合用途期间用途比例变化:根据第十四条,适用分期调整方法的大额资产,应逐年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调整年限届满后: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重新开始计算调整年限。

特别提示:无论是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适用《办法》第十四条公式计算时,均应使用月度销售额或收入数据参与计算。

四、台账管理要求不可忽视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两项基本义务:

一是及时归集凭证。纳税人应当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

二是设置专门台账。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为便于纳税人履行台账管理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已在税收信息系统中设置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功能,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长期资产管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路径完成信息录入。

建议企业尽早建立或完善内部长期资产管理台账制度,将资产卡片信息、发票信息、用途记录、调整计算过程等系统化归档,既满足合规要求,也为后续税务稽查提供完整的备查资料。

五、五大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一:认为未超500万的资产什么都不用填。“长期资产发票关联确认表”没有金额门槛,所有长期资产取得并抵扣进项税额的,都需进行发票与资产关联确认。只有“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才是针对超500万资产的。

误区二:租入资产错误适用本办法。《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租入的长期资产,均不适用本办法,而应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误区三:房地合一错误判断是否超500万。自建房产时,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处理。若中央空调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与办公楼一起作为一项长期资产;若为可移动设备,不构成办公楼实体,则应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

误区四:将“等于500万”误判为“超过500万”。门槛是“超过500万元”(即>500万),而非“达到”500万元(≥500万)。原值恰好500万元的,适用第十条全额抵扣,无需分期调整。

误区五:用会计折旧余额代替税法公式计算净值。对于适用分期调整方法的大额资产,其净值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平均法计算,而非直接采用会计账面净值。两者算法不同,不可混用。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8个月。《办法》在统一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的同时,也对企业税务管理的精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企业财务人员仔细研读《办法》原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尽快建立或完善长期资产管理台账,规范发票关联确认操作,避免因核算不规范引发税务风险。对于不确定的事项,建议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本文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6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