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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维持!新三板股票转让增值税争议再进一步:一纸复议决定不等于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26-08-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行政救济与合规部 阅读数:25

本文接续《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再起争议,征管个案值得行业关注》《新三板股票转让增值税争议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一场关于“挂牌”与“上市”的制度之辩》持续追踪本案进展。仅做税法实务层面探讨,不对个人作出是非评判。

一、事件追踪:从稽查处理到行政复议维持

此前,某创投基金因转让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收到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机关认定该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要求基金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不服该处理决定,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核心抗辩逻辑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并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让其股份法律性质属于股权转让,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应缴纳增值税。

近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

该复议结论,解决的是本起案件内部行政救济层面的审查问题,代表该案项下复议机关认可原税务机关的定性逻辑。

通读复议文书,本次复议决定整体行文相对克制,裁决主要援引国发〔2013〕49号文件以及证监会答记者问的口径,并未直接引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专门税收实体文件,也没有对双方争议的税收法理展开充分辨析与论证。复议机关直接据此得出新三板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应当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结论。

放眼整个资本市场,这一纸决定并不代表新三板股票转让增值税的行业争议就此终结。过去我们更多是从理论层面辨析“挂牌≠上市”的制度差异,如今随着复议决定落地,这套理论争议正式落到行政执法实践当中,非常有必要回归税收法定原则,重新审视本次裁决背后的规则适用问题。

二、复议裁决的依据:制度定位类文件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直接推导完整增值税征税规则

从披露的复议文书内容来看,复议机关核心援引国发〔2013〕49号文以及证监会答记者问口径,依据“新三板市场建设涉及税收政策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处理”这一原则表述,认定新三板挂牌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转让行为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客观来讲,国发〔2013〕49号文件对于搭建新三板制度框架、扶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具备重大价值,“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的表述,也为理解新三板市场属性提供重要参考。复议机关据此认为原稽查处理具备相应政策线索,有其可以理解的审查逻辑。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法理问题需要厘清:制度层面的“原则比照”,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增值税完整的征税实体规则?

税收规则适用一般包含三层逻辑:第一,判断交易行为是否落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第二,如果属于应税行为,适用哪一套计税规则;第三,明确买入价、销售额、差额扣除、凭证要求等实操计税要素。

国发〔2013〕49号更多解决的是新三板的市场制度定位,并没有直接落地增值税全套计税规则。放到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当中,现实会衍生一连串实操难题:新三板原始股票转让的买入价格应当如何确定?挂牌之前已经形成的股权增值部分要不要纳入计税范围?不同取得方式下股份成本如何衔接处理?

仅仅完成“属于金融商品”的定性,却没有对上述计税基础关键要素给出清晰可落地的标准,市场机构依旧无法形成稳定的涉税预期。因此,该政策文件可以作为分析线索,但单凭它,完成从市场定位到增值税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完整推导链条,在税法实务层面仍存在较大讨论空间。

三、复议文书未见专门财税税收文件援引,恰恰印证该事项属于政策争议地带

针对新三板市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均出台过专门公告予以明确规则。唯独机构转让新三板股票的增值税,长期存在全国征管口径分化,各地税务机关处理结果并不统一。

通读本次复议决定文本可以看到,裁决主要引用国务院层面市场建设文件与监管部门答记者问,并没有直接援引财政部、税务总局专门针对新三板股票转让增值税的实体规范性文件(该判断仅基于已公开文书文本,不涉及未归档内部材料)。

这一细节本身就释放信号:这并不是一个已有明确统一税收规则,可以直接拿来套用的简单业务。如果已经存在专门财税文件对纳税义务、计税口径写死,行业争议本应大幅消解。现实却是市场只能依靠个案稽查、复议审查、专业研讨不断摸索规则边界。

税收法定原则之下,创设、加重纳税人纳税义务,需要有清晰、可直接适用的税法规范作为支撑。当政策条文存在多种合理解读、全国执行口径尚未统一的时候,市场参与者更加期待的是公开、统一、事前可遵循的顶层政策,而不是事后个案推导得出的处理结论。

四、政策模糊阶段,执法应当兼顾审慎原则与市场合理信赖

在纳税人提交的复议补充代理意见当中重点提出:全国口径尚未统一、业务存在重大行业争议的情形下,执法应当恪守税收法定、审慎执法,兼顾纳税人合理预期,同时考量地方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环境。

该观点并非主张无限制放宽征税,而是强调:当实体税收规则不够明晰时,行政处理应当充分回应当事人提出的实质抗辩,包括应税行为构成要件、计税基础如何计算、不同制度之间如何衔接。

相比单纯依靠原则性政策表述完成定性,如果裁决能够对上述实务问题给出更充分的说理,更能提升执法结论的说服力,帮助市场主体调整后续交易安排。

新三板设立初衷,就是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与股权投资退出渠道。资本市场离不开稳定可预期的税收环境。对于这种影响大量投资机构的普遍性涉税争议,最优路径应当是由财税主管部门出台专项公告,统一明确应税边界、计税方法以及新旧业务过渡安排。

在全国统一政策落地之前,如果针对历史存量交易开展个案处理,若能够充分说理,兼顾纳税人基于当时政策环境形成的合理信赖,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市场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

五、写在最后:个案终局不等于规则完善,仍期待顶层政策落地

这份复议决定,对本案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也是征管取向的重要样本。但这不代表新三板股票转让增值税的全部法律问题已经盖棺论定。

“挂牌”与“上市”在增值税体系下如何衔接;国发〔2013〕49号“原则上比照”的边界在哪里;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的买入价如何界定;挂牌前股权增值与挂牌后转让收益如何切割,一系列实操问题,仍然需要官方财税文件给出明确、可操作的答案。

纳税人下一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继续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我们也将持续跟踪本案后续进展。

对于市场机构,在正式统一政策出台前,务必妥善留存全套交易资料,在投资尽调环节增加增值税税负评估,针对新三板退出项目做好涉税风险预案。

也欢迎行业同仁留言交流,共同探索新三板涉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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