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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80

第四章 遵从应对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对收集的企业税收风险信息以及遵从引导、遵从管控等环节反映的企业涉税风险情况在判别、评估基础上,对企业纳税遵从风险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一节 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按照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等。

 

  第三十六条 对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都较高的低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等措施,努力为企业提供办税便利。

 

  第三十七条 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引导和帮助的方式,采取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等措施,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反避税调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在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税务总局统筹实施针对性风险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的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节 反馈和改进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将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促进完善税收政策;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提示给企业,并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

 

  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遵从问题的,应及时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归纳成员企业风险管理中共性问题和行业特征,并反馈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馈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

 

  第三节 遵从报告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统一规范内容对企业纳税遵从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遵从报告。遵从报告包括企业税务遵从责任报告和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总结以及对企业遵从评价报告,原则上按年度开展。也可针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税收遵从评价。

 

  第四十五条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年度遵从报告工作,收集企业集团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税务遵从报告工作,收集成员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统一要求对重点企业进行遵从评价,形成遵从报告,由省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遵从评价情况与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处理。

 

  第四十八条 税务总局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结合集团责任报告和各级税务机关的遵从评价报告进行综合遵从评价,反馈企业集团,并发布给各地税务机关。

 

第五章 遵从保障

 

  第一节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对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处理及应用工作,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从征管系统集中抽取、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向企业采集、协作互助等方式采集企业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税务风险内控信息、税法遵从信息、行业特征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企业涉税信息。

 

  第五十一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一)统一制定信息采集和整理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定期汇总信息采集需求,制定企业涉税信息采集方案;

 

  (二)与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涉税信息交互工作;

 

  (三)统一抽取已经实现税务总局数据集中的征管信息;

 

  (四)分类集中汇总企业涉税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归集;

 

  (五)发布共享信息,设置各地信息共享权限;

 

  (六)指导和督促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组织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的核实整理工作;

 

  (二)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对需要报送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整理归集;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承担以下信息采集和整理的职责:

 

  (一)企业原始涉税信息的录入;

 

  (二)与企业进行信息交互;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四条 税务总局按照实际控制的原则确定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关系,并据此形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册。

 

  税务总局负责统筹企业名册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名单的确认清分、信息核实补缺等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核实补缺、管理层级信息补录等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名册库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时报税务总局。

 

  第五十五条 做好企业税源分析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定期修改税源分析模板,按季度和年度提供税源分析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模板做好本地区的税源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税收数据信息,按行业梳理特征指标,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设定风险参数和关键值,提炼各种税务风险点,逐步建立分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

 

  第二节 人才保障

 

  第五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调配、培养、引进等方式,充实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化队伍,逐步建成税务总局到省、市(地)税务局三级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

 

  第五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岗位需求,实施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不断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团队素养。

 

  第五十九条 可针对集中度较高、区域分布广的行业率先施行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组建应对处理复杂涉税事项的行业税收管理专业化团队。

 

  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以企业集团或行业为对象,根据其主要成员企业的分布情况,成立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主要开展涉税诉求的研究分析、专题调研、税收政策评估、专项内控调查和遵从报告等工作。

 

  第六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外聘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行业专家,组成顾问团队。通过合作、外包等方式,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研发和相关项目的研究。

 

  第三节 制度保障

 

  第六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探索建立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

 

  税务总局负责根据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的分布状况设立客户协调员。每户企业集团的客户协调员共同组成工作小组,以团队方式协同开展工作。

 

  客户协调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

 

  (二)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

 

  (三)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应对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了解企业税法遵从实际执行情况,收集企业税法遵从各环节资料,管理企业档案。

 

  第六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税收管理跨区域协作制度。税务总局负责跨省区域企业税收管理的总体协调工作,省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跨区域企业的协调工作。

 

  第六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并完善企业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以及税务机关开展的企业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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