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予情况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实,第三种情况属于遗产继承,遗产的继承本身就不是赠予行为,只能说是房屋所有权无偿转移的行为。当然,对于个人无偿赠予房屋所有权,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再加上离婚析产的,也免征营业税。
至于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文件第二条给予了明确。
第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以前,我们对于无偿赠予都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只不过规定受赠方再转让房屋时,不能再扣除任何房屋原值,比如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能实行核定征收。现在,根据78号文规定,不属于78号文第一条情况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对于受赠人再转让其无偿受赠取得的房屋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文件明确了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于个人无偿赠予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税网已经有了专门文件解读,这里不详述。提醒一点的是,78号文以后,对于个人转让其受赠取得的房屋,无论受赠情况是否符合78号文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都可以选择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核定征收是在纳税人无法准确提供财产原值的情况下才采用。但很多地方基本给予了纳税人选择的权利。既纳税人即可以选择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20%据实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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