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本指引的宗旨为规范税务咨询执业行为,提高咨询业务质量,降低税务咨询业务执业风险。
1.2 税务咨询业务,是指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税收相关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提供财税政策信息、疑难业务处理、税收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分析及担任税务顾问,进行税收筹划,实施节税工程等涉税业务的总称。
1.3 本所执业人员、组织、单位办理以下业务,应依照本指引:
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财税政策信息,包括政策原文、解析、应用意见等;
出具书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解决涉税问题;
进行税收风险评价、税收风险识别、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一定期间纳税评估、纳税审查;
担任委托单位税务顾问;
进行税收筹划;
实施节税工程;
其他属于税务咨询范围的业务。
1.4办理各项税务咨询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为前提,处理结果不会导致委托人承担违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科学性原则,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科学、合理,结果验证计算准确,假设条件成立。
实用性原则,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可操作性,不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背离。
效率性原则,办理业务的技术难度、耗费、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整体性原则,将要解决的问题置于整体考虑,避免孤立解决,防止顾此失彼。
前瞻性原则,回复、解决咨询业务问题,应考虑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趋势,依据不明确的,应合理估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风险。
2、税务咨询服务项目策划
2.1 负责涉税服务项目策划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掌握政策信息,了解税务资讯、税务机关工作重点、纳税人关注焦点及需求动向,适时策划涉税服务项目。
2.2 涉税服务项目一般经过立项、策划、论证、推广等环节,涉及面较小的简单项目可以适当简化。
2.3立项。本所业务人员及负责项目策划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提出涉税服务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时应填制《涉税服务项目立项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项目策划单位或者人员申报的立项申请,报经所长批复后立项。
其他业务人员提出的立项申请,经项目策划部门审核后报所长批复后立项。其他业务人员提出的立项申请批复立项的,给与一定的奖励。
2.4 策划。经审批立项的涉税服务项目,由项目策划单位(个人)或者所长指定的人员,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完成策划,并提出书面的策划方案,策划方案应至少包括项目背景、客户需求分析、潜在客户量分析、服务的技术含量、主要政策依据、商业模式、效益分析、推广的关键点及步骤、时间安排、分工及所需费用等(格式见附件2),同时应完成项目推广所需各类文书、底稿等。
2.5 论证。项目策划方案完成后,由所长或者所长指定的人员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评价,并形成项目评价意见(格式见附件3)。
2.6 推广。项目策划方案论证评审通过后,涉及的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按照方案要求创造性地完成任务。
3. 一般业务流程
3.1 由委托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委托咨询意向后,客户管理部门派相关业务部门与委托人初步接触,了解委托人的咨询要求和其他相关情况,编制税务服务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
3.2 相关业务部门对委托人的咨询项目进行初步评价,认为所委托的项目具有合作意向的,约见委托人,确定所咨询问题,初步提交项目建议书。
3.3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咨询协议书。
咨询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描述清楚委托事项、服务方式、权限,说明配合的相关事宜、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风险及其承担,写明完成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格式见附件5)。
3.4 接受指派的业务部门委派专人或者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经过以下程序:
计划书内容包括委托项目名称、承办业务部门、项目组成人员,项目需求分析、工作要点、分工、工作量、完成时间、费用预算等(基本格式见附件6),
项目计划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实施,协议收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报经所长审查。
拟定的相关报告、方案等文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重大复杂项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经所长审核。
4. 提供财税政策信息
4.1 提供财税政策信息,是指委托认为明确或者解决特定的涉税事宜,签订《税务咨询协议书》,我所根据协议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财税政策信息的服务行为。
本服务项目应常年税务顾问的要求提供,也可以单独接受委托办理。
4.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相关人委托提供财税政策信息服务的,应详细了解委托人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需要财税政策信息的目的。
如果委托人出具书面需求,应认真研究书面需求的有关内容,并就自己的理解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一致;如果没有条件提供书面需求的,业务人员应根据委托人的意思整理书面的需求,经委托人签字认可。
4.3 承办人员应在认真分析委托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目的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点操作:
全面考虑涉及税种及其法律、法规、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
分税种列举涉及的税收法规目录文号、正文,关注文件的有效性。
认为有必要的,应根据需要对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分析、释疑、举例说明。
将涉及的税收法规、政策及分析、释疑等整理完成后,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排序标准排序装订,交委托人。
5 提供财税咨询意见
5.1 提供财税咨询意见,是指按照签订的《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以书面形式回复委托人交易业务已经发生,但是不能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而提出的各类涉及财务税收问题的服务。本服务项目不包括税收筹划、节税工程等服务项目。
提供财税咨询意见是担任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之一,也可以单独接受委托。
5.2 为委托提供财税咨询意见,应要求其将所涉及的问题已书面形式具体明确的提出,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承办人员应在充分了解、沟通的基础上,将问题整理成书面形势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5.3 书面回复委托人咨询的问题,按照以下程序要点操作:
认真分析问题,准确判断问题的实质;
查阅与所提问题相关的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整理;
收集与所提问题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及依据;
对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与税务机关联系,仍然不能确定的,应按照税收立法精神合理推定,难以合理推定的,应予以说明。
起草咨询意见书,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疑难问题报经所长组织业务人员讨论审核。
5.4 书面咨询意见应包括标题、委托人名称、意见说明及责任、所提出要问题及提供的相关资料、问题分析、会计制度及税收政策依据、解决办法、注意事项说明、承诺等。
5.5 咨询意见书草稿送交委托人征求意见,委托人认为回复不切题或者不明确、不理解的,应予修改、补正,然后签发正式咨询意见书送委托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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