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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纳税筹划的“3+1”功能

发布时间:2009-10-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356

 (2)减轻高额税负

 

  造成企业高额税负的原因大致也有两个:一是因为企业不熟悉税法,把不该交纳的税糊涂地交了,造成的高额税负;二是因为企业把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混合在一起,不加区别,把本来适用低税率的业务按高税率纳税了,也造成了高额税负。

 

  纳税筹划的第二个功能就是减轻高额税负,试举两例:

 

  1)分别签定租赁合同减轻高额税负

 

  这是我们给某国有企业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减轻35.29%的高额税负。

 

  企业租赁大都涉及房屋租赁,例如出租车间、厂房,出租宾馆、门面房等,都和房屋有关。涉及房屋出租,就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这些出租内容又不仅仅是房屋,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税法对这些设施不征收房产税。但是,如果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签在一张租赁合同上,那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很多企业的税负,就是这么糊涂地高上去的。

 

  我们接触的某一国有企业,要把下属一家开工不足的工厂出租给一家民营企业。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一年的租金是2 000万元,然后签订了租赁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方,乙方支付厂房和设备租金一年2 000万元,签订合同后,乙方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按照这个将厂房连同设备一起出租的合同,甲方要缴纳的房产税为2 000万元乘以12%,即240万元房产税;缴纳营业税为2 000万元乘以5%,即100万元,合计为340万元。也就是说,依据这个合同,机器设备也交纳了12%的房产税。这有点冤。

 

  出租工厂的第一年,这个企业老老实实(因为不知道冤)地交纳了340万元的税款。但在第二年——找我们咨询之后,他们的出租合同就“相见恨晚”地改变了:把一个租赁合同改变为两个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与设备出租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以每年1 0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以每年1 000万元的租金出租设备。

 

  虽然两项租金合计仍为2 000万元,但最终因设备出租不涉及12%的房产税,纳税总额因合同改变随之发生明显改变:甲方出租厂房缴纳的房产税为1 000万元乘以12%,即120万元;设备出租不涉及房产税即节约了120万元;缴纳的100万元营业税不变。这样甲方总体纳税就从340万元减少到220万元,税负减轻了35.29%

 

  对于征收的特殊税种,我们在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把不涉及该特殊税种的内容分开,就能减轻税负。

 

  很多企业,例如出租厂房的、出租宾馆的、出租门面房的,因听了我们的课、看了我们的书,或找我们做咨询,都如此分签了租赁合同,且受益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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