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有五个项目的个人所得,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国税函发[1998]546号文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2、国税函[1999]627号文规定,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3、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税函[2000]57号文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5、财税[2005]94号文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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