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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定固定资产残值、净残值的有关法规

发布时间:2009-07-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55

 

  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又称固定资产残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估计可回收的残余材料的价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估计可回收的残余材料的价值减去估计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价值(余额)。

 

  二、原有的与固定资产残值有关的税收法规

 

  (一)、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二)、内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国税发[2003]70号文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发文日期2003618日)

 

  3、国税函[2005]883号文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三、现行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税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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