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更多菜单 Menu

有关"视同销售"的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之四)

发布时间:2009-07-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56

 

  (二)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企业所得税法将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交换行为视同销售。但营业税法规仅规定单位(个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单位、个人),视同销售。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交换其他资产的,未设定为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但对换出资产方,如何确定(视同销售)资产计税价格无明确规定。

 

  (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交易

 

  1、以土地使用权交换其他权利

 

  (1)营业税方面

 

  A、以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所有方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房屋所有权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B、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甲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方面

 

  沪地税地[1995]52号文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换得房产(取得房产后不出售),同时未用货币结算的,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产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应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4)各税种之间的差异

 

  A、以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基本一致。

 

  除符合沪地税地[1995]52号文规定的,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B、企业发生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行为的,其确认营业税(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方法无明确规定。

 

  2、单位(个人)以房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赠送(捐赠)

 

  (1)营业税方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

 

  (2)土地增值税方面

 

  财法[1995]6号文、财税[1995]48号文规定,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4)各税种之间的差异

 

  除财法[1995]6号文、财税[1995]48号文规定的特殊捐赠对象之外,三税种之间的规定基本一致。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