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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09-03-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27

 

 

  我与一家单位签订一份设计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在设计过程中我收到了部分设计款,请问我应在什么时候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提示:根据文件的规定您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部分价款应从收到之日起就履行纳税义务,其他价款可在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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