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代理概况
我国的税务代理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全国正着手研究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代理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一新生事物面世,可以使企业减轻涉税事务负担,降低纳税风险,更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法的正确实施,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办税工作效率,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走势,得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欢迎。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从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税务代理的地位,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试点工作。1996年11月,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始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从此,税务代理人便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范畴并进行统一规划,标志着税务代理作为国家确认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1999年8月,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领导对税务代理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要求税务代理机构与所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到2000年6月,全国税务代理行业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顺利结束。
(二)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所谓“税务代理人”,是指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在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税务代理机构,是指按规定条件经批准设立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三)税务代理的作用税务代理的作用
2.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作为精通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熟练进行实务操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凭借自身专业优势,在日常的税务代理工作中,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处理纳税事宜,提高财务核算水平,使企业的税务处理与财务核算和国家财经税收法规相契合。
3.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在国际税务代理业风行已久,作为税务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筹划,虽然在国内才刚刚起步,但是已经在实践中显示出了其在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方面的突出作用。
4、强化税收征管质量、效力。税务机关通过"简政放权",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税务代理机构,实施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代理相结合的征管制度来取代传统的专管员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遏止税收征管中的腐败问题。
5、适应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税收政策与法规也必将依照"国民待遇"和WTO 的框架进行改革。作为国家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税务代理,已成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具有现代管理理念企业的共识。
6.形成由税务部门到社会的全方面、贯彻内外的制约、监督关系。实行税务代理制,可使税收征纳双方通过注册税务师这个中介体,形成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税务机关三方制约关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相互制约体系。
近几年,大家都亲历目睹了国家税收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巨大变化,在促进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的诸因素中,也包含着注册税务师的辛勤汗水。
(四)对国外税务代理做法的借鉴
我国税务代理采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主要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借鉴日本、韩国税务代理成功经验后创立的。这样确定的理由有四:一是日、韩等国有专门立法,从其实施半个多世纪的情况看,税务代理对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贡献很大;二是我国与日、韩等国地域相近、文化习俗传统多有相通之处;三是我国与日、韩等国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四是经济联系密切,便于借鉴。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
(二)注册
(三)执业
根据规定,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注册后才能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符合具有5名以上注册税务师、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30万以上注册资本等条件;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符合具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10万以上经营资金等条件。根据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而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税务代理业务后委派其承办。
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
(四)业务范围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税务代理的主体只能是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并且注册税务师承接代理业务必须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义务。作为专业的税务代理主体,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可以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税务代理服务。
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首先需要选择税务师事务所,我省现有38家税务师事务所,遍布全省各地、州、市。各地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采用电话咨询、见面晤谈等方式与各税务师事务所联系,寻求税务代理。
其次,为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益,明确税务代理当事双方责任,规范税务代理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寻求税务代理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税务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范围;
2、 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3、 委托代理的方式;
4、 委托代理的期限;
5、 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6、 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 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8、 争议解决方式;
9、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代理协议书是标志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有效的保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益,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寻求税务代理时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在签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积极配合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工作,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税务代理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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