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交纳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您企业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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