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这也就是说,企业仍可依照“13号令”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2008年度的财产损失。
通知同时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此外,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提倡电子申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完成满足基本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向纳税人提供免费远程电话支持服务,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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