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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月法规集锦 (一)

发布时间:2009-02-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82

 

        一、20091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通知》规定,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四种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91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通知》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三、2009119,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09]21号)。

 

  《通知》指出,调整车辆购置税是稳定汽车市场、振兴汽车产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车辆购置税调整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保证汽车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汽车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汽车行业中介组织和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密切关注和了解汽车生产和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向工业、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政策措施建议。

 

  四、200911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

 

  《通知》对此次车购税减征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20091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

 

  《通知》规定,对20091201231购置1.6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六、2009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

 

  《通知》规定,自20091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七、20091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通知》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八、200919,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3号)。

 

  《通知》就收入类明确,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九、20091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通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20091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

 

  《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十一、2009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通知》明确,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十二、20091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

 

  《通知》明确,各地要以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完善房产税的税源管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纳税人、特别是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及时更新税源数据库;要开展专门的税源调查,全面掌握房产税税源的总体状况和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措施;要完善房产税的征管办法和工作流程,创新征管手段,切实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和细化房产税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严格减免税的审批。

 

  十三、20091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通知》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十四、20091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20091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

 

  《批复》明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3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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