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更多菜单 Menu

09年1月法规集锦 (二)

发布时间:2009-02-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46

 

    十六、2009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

 

  《通知》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1120101231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十七、2008123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通知》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十八、200812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九、2008123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

 

  《公告》明确,自20091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11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十、2008123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

 

  《批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二十一、200812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

 

  《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2008123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通知》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三、2008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

 

  二十四、2008123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

 

  《通知》规定,自200911日起2009331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地区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评估办法见附件)。

 

  二十五、2008123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印发)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2009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21日起执行。

 

  二十六、2008123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8号)。

 

  《批复》指出,考虑到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的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局确定已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且已通过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53份,增值税税款4951824.02元),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办理退税手续。

 

  二十七、2008123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二十八、200812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通知》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二十九、200812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

 

  《通知》明确,自200811日起20101231,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三十、2008122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

 

  《通知》规定,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定点联系企业日常征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有关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服务与管理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将另行明确。

 

  三十一、2008122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049号)。

 

  《通知》明确,必须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严禁跨年度预征税款。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规范执法的关系,坚决杜绝跨年度预征税款等收过头税行为。已经预征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十二、200812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十三、20081218,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通知》明确,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八个标准:一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是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是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五是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是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是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是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三十四、200812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通知》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