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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5-05-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3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报审批行为,明确审批责任,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保障涉外企业优惠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税收服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及《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审核、审批《税法》、《税法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各项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未做出统一规定的审批事项,各地可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明确规范。
   第三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以《税法》、《税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总局制定并出台的 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名优惠政策,均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 规定的资料、凭证。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代办或未经企业申请自行审批或上报审批企业的减免税。涉外企业享受减免税,须按有税收管理权限的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税期满后,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第五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受理制度和各种审批文书往来的签收制度,明确人员负责办理,对已审批的企业减免税事项要及时通知企业;涉外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应当按照《征管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或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擅自享受优惠政策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依法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审批。
   第七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办理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报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审批。凡符合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要求的,县、区国税局必须在接到企业正式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申报或审批手续,市、州、地国税局必须在8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申报或审批手续;省国税局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审批手续。
   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格由当地主管的县、区国税机关认定,并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对减免税资格进行复查,对已不符合减免税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时补缴已申报和已减免的税款。
   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审批事项的内容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办法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制度,并结合落实甘肃省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审批责任制,对于本级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和资料,要统一归档,各种审批行为和审批结论做到有据可查;对于审批工作的统计数据、减免税的成效和政策建议在年度工作总结中要向上级报告。
 
                                                                                                                       
  第二章  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审

   第九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减免税
   一、适用范围
   1.《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机械制造等十个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国税发〔1992〕109号文件规定四种视同生产性其他行业的企业。
   3. 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规定,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企业。
   4. 国税函发〔1994〕388号文件规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
   5. 国税函发〔1994〕383号文件规定,从事搬家、搬运业务(不包括函件物品传递业务)的企业。
   6. 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的企业。
  二、企业申请时应报送的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表》(附表一);
   6.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权限
    上述生产性企业获利年度第一年的减免税逐级报省局审批,以后年度由主管的国税机关审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
   一、适用范围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国办函〔2002〕17号)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若同时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减半征收时可按7.5%税率执行。
   2. 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在我省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可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申请时应报送的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附表二);
   5.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1. 主管的县、区国税机关应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必须是当年度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盈利企业。
   2. 符合减免税的企业应当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第一年度的减免税报省国税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州、地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同时报省国税局审批表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一、适用范围
    根据《税法》、《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4〕46号文件规定,个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申请时应报送的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 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财产损失的报告;
   5.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三);
   7.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范围
  1.财税字〔2000〕49号、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7月1日以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财税字〔2000〕4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002年国家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办函〔2002〕17号),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2002年4月1日以后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企业申请时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表四);
  5.企业合同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可以不提供专用缴款书,只提供购买发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1.企业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2.企业每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3.主管的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形成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适用范围
  1.国税发〔1997〕17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函〔2001〕405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口品、新技术、新工艺,其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可以享受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二、企业申请时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关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认定及增长比例进行审核,如果还享受其他政策性减免的,应单独说明,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申请减免税额”,申请时必须一户一文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
  一、适用范围
  1.《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国税发〔1994〕151号文件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税函发〔1991〕663号文件规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年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国税函发〔1991〕663号文件规定,设在国务院规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年的,经科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的范围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管机关是省科技厅。对高新技术企业要定期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申请时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
  3.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4.《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附表五);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关有关资料,对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严格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
  一、适用范围
  1、《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税率低于10%,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是指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鼓励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其产品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2、先进企业的认定由省外经贸厅主办,认定时要会同同级的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对先进技术企业要定期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国家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申请时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批复文件;
  3.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4.《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附表六)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县、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关有关资料,对企业是否是先进技术企业严格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一、适用范围
  1.《税法》第十条、《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4.〔1994〕财税字第083号、国税函〔1995〕154号文件规定,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也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5.国税函发〔1996〕113号文件规定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6.国税发〔2001〕08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的直接再投资,因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享受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
  二、再投资退税必备的几个条件和应报送的资料
  1、办理再投资退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并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直接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2)必须是确实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后的税后利润,免税期的利润,由于没有对其征税,不能给予再投资退税。
 (3)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提供由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确认有关的证明。
 (4)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办理再投资退税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3)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者举办的新企业营业执照、批准书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附表七);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外国投资者必须自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书,向原纳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账(见附表八),详细记录减免税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期限、审核意见、审批机关、减免税额等事项。
  第十八条 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年7月20日、次年的1月20日内向市、州、地国税局上报《甘肃省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九)。市、州、地国税局汇总后于10内报省国税局,便于省局及时掌握全省企业减免税情况。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每年走访和调查工作不少于两次;对企业的经营已发生根本变化,不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立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追补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对利用骗税手段获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表》(附表一)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附表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表四)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附表五)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附表六)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附表七)

         《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账》(见附表八)
         《甘肃省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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