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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税务师温馨提醒:2008年12月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08-11-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月办税,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


  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自200911日起,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及时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3、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不包括营业税纳税人。


  二、跨年度劳务应注意收入的确认


  临近年终,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


  销售收入的确认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 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通知》发布后,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基本趋于一致。准则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没有要求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此,企业应注意销售商品如果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及时确认为收入。


  劳务收入确认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税法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财产损失及减免税的申报审批


  财产损失的审批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关于申报期限,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为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扣除,应至少在12底前进行清理然后稳妥中介机构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果贵公司按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应在年底前及时申报,争取在汇算前审批,否则会贻误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临近年终,企业财务人员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检查调整本年度前几个月的账务处理,对应提未提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补提,对暂时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相关票据,对一些特殊业务,应咨询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印证处理是否准确等等,同时还要对跨年度的劳务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12月办税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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