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展开。现就在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组织、宣传以及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甘肃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严格遵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甘肃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高新技术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政策、信息发布的指定网络平台,相关的信息同时也在甘肃省科技厅门户网站(www.gsstc.gov.cn)上发布,请有关单位注意查阅。
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 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2008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时段进行:9月30日以前为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材料准备和提交阶段;10月1日至11月5日为审查认定阶段;11月6日至11月30日为公示、复核和颁发证书阶段。 2009年1月1日以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纳入常规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请交甘肃省科技厅高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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