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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文件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8-06-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文件管理,统一报告文书格式及电子文档的存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基于工作需要以计算机为工具形成的对外报告文书、内部上下级管理文书,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一、对客户的业务报告、函件、建议等文件;
  二、对行业主管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申请、请示、报告等文件;
  三、本所内部上下之间的通知、决定、请示、答复及本所内部相互之间的函件等文件;
  四、本所形成的其他与本所业务管理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  客户报告文件
  第三条 对客户的报告文件,纸张规格及页边距格式如下:
  (一)纸张规格。设置为A4,打印文件用纸统一使用标准A4纸。
  (二)页边距。设置为计算机默认值,即上下页边距为2.54CM、左页边距3.17CM、右页边距3.17CM。
  (三)页眉、页角。除首页外页眉插文件名称和页次“第 页共 页”;除首页外,页角插所徽、第一行为报告签发人、起草人姓名,第二行为本所名称、网址、电话,页角与正文之间划1磅线。
  第四条  文头、文号的格式如下:
  (一)文头。所有对外出具的报告、建议等文件,统一为“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及英文“Fang Zheng Tax Administrator Business Office In Gan Su”。汉字为宋体初号,与页边空移行;英文为Times New Roman小二,英文与汉字上下对齐,与上一行为单倍行距。
  (二)文号。文件编号办法如下:
  1、鉴证业务类报告。总部出具的报告,文号格式为“甘方正税师鉴字〔   〕 号”,如为分部出具的报告,加所在市的第一个字,文号格式为“甘方正税师  鉴字〔   〕 号”,文号的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2、代理业务类报告。总部出具的报告文书,文号格式为“甘方正税师代字〔   〕 号” 如为分部出具的报告,加所在市的第一个字,文号格式为“甘方正税师  代字〔   〕 号”,文号的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3、咨询业务类报告。总部出具的报告文书,文号格式为“甘方正税师咨字〔   〕 号” 如为分部出具的报告,加所在市的第一个字,文号格式为“甘方正税师  咨字〔   〕 号”,文号的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4、函件文书类。总部出具的,文号格式为“甘方正税师函字〔   〕 号” 如为分部出具的报告,加所在市的第一个字,文号格式为“甘方正税师  函字〔   〕 号”,文号的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第五条  正文字体格式如下:
  (一)文件标题。文件标题使用黑体三号字体。
  (二)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使用为宋体4号加粗。
  (三)正文排版。正文字体为宋体4号字体。序号首先采用汉字数字,字体为黑体4号,其下一级使用括号内汉字,字体同正文,再下一级使用阿拉伯数字,再下一级使用括号阿拉伯数字。最后一页没有正文的,应注明“此页无正文”。正文行距1.5倍。
  (四)尾页编排。
  1、附件。附件与正文之间一般情况下空一格,只有一个附件的,格式为“附件+冒号+附件名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附件的, “附件冒号”另起一行,按照正文里涉及附件及序号的顺序排列。
  2、落款。落款包括事务所名称、注册税务师及业务助理和地址、报告时间构成。
  (五)附件编排。附件为文字的,编排方法和正文相同,附件为表格的,应根据内容设置字号,字体统一为宋体,金额数字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同时使用千位分隔符。
  第六条  对客户的主报告文件,应根据客户需要装订封面、封底,具体规定如下:
  一、委托人需要4分报告的,至少装订2份;
  二、委托人需要4份以上的,至少装订3份;
  三、向委托人报送的非主要报告。如调账建议书、管理建议书、函件等可不装订;
  四、装订所用的材料由总部负责购买,封面、封底的式样由总部设计。
  第八条 文件盖章前,应由起草人所在业务组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含电子签名)、然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含电子签名),重大业务的报告,还应报所长审核签字(含电子签名),审核传递方式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具体办法由总部办公室另行通知。
  所谓重大业务项目,是指涉及业务较为复杂、金额较大或者业务项目组第一次承办的业务,或者是部门负责人认为应报所长审核的业务项目。
  第九条  所报出的报告文书,应在打印前存放在指定文件夹,保存的文件名为“委托单位简称+报告名称+文号”。打印盖章时,应将报告及附件打包压缩转存档案管理人员计算机,审查文件审核环节是否完整,否则不得加盖印章。
  第三章  行业行政文件报告
  第十条 对行业主管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申请、请示、报告等文件,纸张规格、页边距要求与本办法第二章第三条(一)、(二)相同。
  页次。除首页外从第二页开始插入页次,格式为阿拉伯数字。
  第十一条  文头、文号的格式如下:
  (一)文头。所有对行政机关上报的报告、请示、申请等文件,统一使用套印的标准红头文件纸。
  (二)文号。总部上报的文件,文号格式为“甘方税师〔   〕 号”,如为分部上报的文件,加所在市的第一个字,文号格式为“甘方税师  〔   〕 号”,文号的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第十二条  文件标题使用黑体3号字,主送单位及正文使用宋体4号字加粗。正文内容使用宋体4号,行距为1.5倍。正文序号层级为第一级汉字、第二级为括号内汉字、第三级为阿拉帕数字、第四级为括号内阿拉伯数字。
  第十三条  末页如无正文,应在左上角注明此页无正文,格式为括号内“此页无正文”;发文时间用汉字,位置在右下方,印章盖在日期的三分之一处。
  第十四条  主题词、抄报、抄送等编排在末页的下方,按以下要求编排:
  (一)主题词。主题词是文件标题的提炼,一般情况下由文件名称的主要词组加空格组成。编排方法是,主题词冒号主题词名称,字体为三号黑体,下面划0.5磅横线。
  (二)抄报单位。是指文件有必要向主送单位的上级单位报送的,要注明抄报单位,编排方法是,抄报单位冒号抄报单位名称,字体为三号黑体,下面划0.5磅横线。
  (三)抄送单位。是指文件有必要向主送单位的下级单位报送的,要注明抄送单位,编排方法是,抄送单位冒号抄送单位名称,字体为三号黑体,下面划0.5磅横线。
  (四)拟稿、校对、打印份数及签发人。编排在最下方,拟稿为文件起草单位,校对为起草人,打印份数为文件打印的份数,签发为文件的审核签发人。
  第十五条  文件起草人起草完成后,应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含电子签名),重要、重大事项的文件,应报所长审核签字(含电子签名),文件审核传递途径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具体办法由总部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文件打印盖章前,应审核审批环节是否完整,同时应有盖章人登记发文登记簿,并将该文件从起草人计算机移存到文件管理人计算机制定位置,和发文登记簿连接,否则不予盖章。年末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
  第四章 本所内部文件
  第十七条 本所内部文件,是指基于本所管理所需要的一计算机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通知、决定、请示、答复、函件以及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函件等文件。
  第十八条  本所内部文件统一无纸化传递,起草、传递、审核、送交等途径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电子信箱等,不得使用QQ传递文件。
  第十九条  内部文件的适用、起草规范、编排及格式要求如下:
  (一)通知。通知适用于总部、各分部向其所属部本和单位及员工下发的各种工作通知。
  1、文件名称由通知单位、通知事项构成,字体为黑体三号。
  2、文号,如为总部下发的通知,文号为甘方税师通[]号,如为总部办公室下发,文号为甘方税师办通[]号,字体同上。
  3、字体为宋体4号,序号编排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4、通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主题词、抄报抄送、拟稿、校对、签发等内容。
  (二)决定。决定是指基于行政、人事、财务等管理需要制作的各种决定。
  1、决定名称由作出单位决定事项等构成,字体为黑体三号。
  2、总部下发的决定,文号格式为“甘方税师决字[ ]号”,分部对所属业务组或业务人员下发的决定,文号格式为“甘方税师  决字[ ]号”,空格出为分部所在市的第一个字。
  3、字体为宋体4号,序号编排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4、通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主题词、抄报抄送、拟稿、校对、签发等内容。
  (三)请示。请示是指总部向税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分部、所属各单位向总部请示问题所用的文书。
  1、请示的标题由请示单位、请示问题构成,一般情况下,一是一个请示。
  2、总部向税务师机关及行业主管单位的请示,文号为“甘方税师请[]号”,分部及所属各单位向总部的请示,文号格式为“甘方税师   请[]号”,空格为分部所在市的第一个字。
  3、字体为宋体4号。
  (四)答复。答复是指总部对各分部、分部对员工所提出问题所作的书面答复。
  1、答复的名称由答复单位、答复事项构成,为黑体3号字;
  2、总部答复编号为“甘方税师复[]号”,分部答复格式为“甘方税师  复[]号”,空格为分部所在市的第一个字。
  3、字体为宋体四号;
  4、答复需要其他分部执行的,应在正文后写明抄送对象。
  (五)函件。是指本所与其他所之间本、所内部各部门、各分部之间非上述文书以外的文件。
  1、函的名称由发函单位、函告事项构成;
  2、总部下发的函,文号格式为“甘方税师函[]号”,分部起草的函格式为“甘方税师   函[]号”,空格为分部所在市第一个字。
  3、字体为宋体四号;
  4、函需要其他分部执行的,应在正文后写明抄送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述通知、决定、请示、答复、函等,起草人起草后,应逐级审核签字(含电子签名),最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含电子签名),然后按照办公自动化授权发到指定的位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排文件的,由审核人通知改正或者自行改正,负责记录过失一次,审核人未审核发现的,下一审核环节通知其改正或者自行改正,记录上一环节审核人失误一次,复核人未复核发现的,最后一个审核环节可通知其改正或者自行改正,记录复核人过失一次,最后审核人未发现的,记录失误一次,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发当月工资技术职务工资。每年每人记过次数达到12次,扣发50%奖金,降低一个技术职务等级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核、复核、最终审核文件的,印鉴管理人记录文件起草人失误一次,不得加盖印鉴,否则扣发当月技术职务工资,已报审核人审核,而审核人在8小时以内(特殊情况可视情况延长)不按时审核的,记过一次,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发当月技术职务工资,通报批评,复核人接到应复核的文件,不按时复核的记过一次,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发当月技术职务工资,在所在部门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途径发送文件审核的,是为没有送到,同实记过一次,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所办公自动化系统正式实施时执行,未实施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下发的《关于统一报告文书格式的通知》(甘方税师字[2004]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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