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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出勤管理制度(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8-06-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59

  第一条 未规范本所人员的出勤、请假等行为,坚持上下班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受聘在本所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所员工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带薪休息、休假、办事的权利;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条 总部及所属各分部、独立办公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考勤分出勤、休息、休假、办事、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和旷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考勤表汇总至办公室或分部、独立办公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并按要求进行出勤登记,因外出无法进行上、下班登记的,需提前向办公室或所在分部、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说明。
  第六条 正常情况下每周出勤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具体时间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
   第七条 在本所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十年以内的,每年可享受连续5天的带薪休假,十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连续10天的带薪休假,具体时间由休假人提出,部门负责人确定,报总部办公室备案。
   连续休假期间有公休的,不单独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带薪连续休息三天,连续休息期间有公休天的,不单独计算。
   (一)子女参加高考的;
   (二)父母去世;
   (三)本人结婚;
   (四)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职称考试的。
   第七条 无执业资格,在本所工作一年以上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带薪复习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三个月一次,具体时间由本人提出,部门安排,报总部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因有事或因病不能坚持上班的,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请假,不请假又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 普通员工请假应向所属部门、分部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等,请假满后,应及时上班。请假三天以内的,须提前一天向部门、分部负责人申请,并获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所长审批,未获批准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分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请假二天以内的,提前一天报总部办公室备案,请假二天以上的,提前一天向所长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到岗,须在上班后1小时内电话通知有关负责人。
   请病假的,应提供医院证明,不能再请假提供证明的,应在假满后提供就诊证明。
   第十条 超过上班时间十分钟到岗视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视为早退;半天无故不到视为旷工一天。
   第十一条 病假每日扣发基本工资的40%,连续15天或者累计30天,扣发提成工资总和的十二分之一;事假每日扣发基本工资的60%,连续10天或者全年累计超过20天,扣发全年提成工资的十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以上或累计三天,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三次,扣发一天基本工资,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20次,扣发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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