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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税务实事务所差旅费报销办法(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8-06-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87

     第一条  为保障出差人员工作、生活的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规范差旅费报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路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第三条 出差人员的路费实行凭车票、机票据实报销的办法;市内交通费按天计算,每天定额报销。具体标准由办公室根据出差地点分别确定。下列情形不报销市内交通补贴:
     (一)出差的目的是参加学习;
     (二)自带交通工具;
     (三)交通工具有客户提供或者接送的。
     第四条 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限额内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具体限额由总部办公室另行制定,并根据情况调整。
     下列情形不报销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票据的;
     (二)一次性支付的费用中包含差旅费用的;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总部办公室根据不同地点确定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下列情形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
     (一)伙食有客户或者单位接待安排的;
     (二)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包含伙食费的;
     第六条 各部门、分部安排出差的,应由出差人根据出差要求编制出差费用预算,报财务人员审核,部门、分部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超过2000元的,报经总部财务人员审核,所长审批。总部安排出差的,出差人根据安排的出差时间编制出差费用预算,报总部财务人员审核,经所长审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三天以内报销差旅费,报销金额在预算金额以内的,由费用预算审批人员审批报销,报销费用超过预算金额的由总部财务人员审核,所长审批。出差人员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不得报销补助、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差旅费支出规定及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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