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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二”(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8-03-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19
第十五条 经考核,业务人员不能胜任所聘技术职务的,可由本人、部门负责人、分部主任提议,降低其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程序按照《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技术职务聘审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所人员有以下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升技术职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取得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业绩突出。
    2、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为本所争得荣誉的;
    3、论文、案例、经验材料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4 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对本所人员有下列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辞退等处分。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执业准则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私自兼职、收取业务收入或收受、索取委托人财物的;
    4、不服从管理或违反本所工作纪律,或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5、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
    第十九条  本所人员可以申请辞职。辞职应经以下程序。
一、个人提出辞职申请书。

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一般员工应提前十五日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

二、填写《职员离职手续办理表》

三、经所长批准。

四、办理各项移交手续。

    个人非经辞职程序擅自脱离本所的,出资人视同放弃出资额,聘用人员不得享有本所的任何待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业务人员,经所在部门上报,经所长批准可以辞退。
    1、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或《税务师执业准则》等行业规定,有明显重大过失或过错,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及给本所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不胜任工作,经降职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技术考核为不称职、降级一年后仍为不称职的。
    4、违反本所制定的各项制度,情节严重的。
    5、不服从本所组织、管理,作风不良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所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200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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