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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一”(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8-03-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59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所人事管理,充分调动本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所及各分支机构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除本所发起人、出资人外,聘用业务人员遵循公平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以岗定人的原则。
    本所积极主动吸纳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为本所的不断发展壮大保证人力资源。
第四条  本所业务人员编制与业务量、收入规模相适应。人员编制计划由各职能部、分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每年3月底以前提出,报经所长批准。人员编制已经确定,非因特殊情况,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所及各分部所属各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报经所长批准新招聘业务人员:
一、本所及分部、所属各单位业务量增加,现有编制人员不能完成;
二、原有人员辞职,被辞退、开除,造成人员编制不够;
三、发现我所急需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四、现有人员不能胜任所在岗位,需要调整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本所及各分部、所属各单位新招聘业务人员,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总部办公室或分部主任提出录用申请,报经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二、向应聘人员索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资格证等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报所长审查。
三、应聘人员提供详细的简历及应聘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对应聘人员的教育背景、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以前所在单位及工作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招聘重要岗位人员的可视情况要求提供担保人。
     四、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审查确定人选,并由分部主任、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代表所长与录用人员签订试用合同。
第七条  新招聘业务人员的试用期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下:
一、有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
二、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不得少于20天;
三、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且有会计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试用期不少于15个天;
四、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资格的,与应聘人员协商确定试用期;
符合上述第三款、第四款条件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所长批准,可以不需要试用期。
新招聘的业务人员应在试用合同签订前,填报《方正事务所员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第八条  新录用人员,应经过48小时以上的岗前培训,试用人员经试用期满后,由分部主任、职能部负责人、所属单位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报所长决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填报《职工履历表》(格式见附件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格式见附件5),同时将职称证明、资格证等原件交本所办公室或分部内勤保管。
      第九条  本所业务人员应不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对在本所期间考取相关执业资格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本所业务人员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所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一经采纳并发挥作用的,享有一定的奖励。
二、执业过程中对具体业务的判断享有保留意见的权利,如保留意见业务判断错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保留意见人不承担保留意见的责任,但是不发表意见的除外。
三、有在经办业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权利。
四、有为便于工作参加本所业务培训的权利;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有参加主管部门业务培训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所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规则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维护本所利益、名誉,保守本所商业机密;
三、在本所工作期间不得兼职其他工作;
四、未经同意,不得将本所业务介绍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业务人员根据业务能力、拥有的执业资格、执业时间、工作业绩、参与项目等因素采用技术职务聘任制,其中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或审计业务、资产评估业务、工程造价业务)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师)的人员,技术职务划分为主任税务师、副主任税务师、一级税务师、二级税务师、见习税务师;具体聘任条件如下:
一、主任税务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或相当的执业证书),自本所聘为副主任税务师满5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突出,每个年度都组织或参与了本所重大业务项目的策划、实施等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 、具有很高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重大复杂的涉税服务、鉴证业务和重大的涉税案件;
4、在本所工作期间,累计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发表专业文章二篇以上;
5、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声望,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社会形象和声誉,执业过程中没有过失。
    二、副主任税务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或相当执业资格证书),自本所聘为一级税务师满5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优良,每年参与实施本所重大项目,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3、具有较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较重大复杂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和较大的涉税案件,向本所提出过重大项目的策划意见或建议;
    4、在本所工作期间,累计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1篇;
    5、具有良好执业道德,社会形象和声誉,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
    三、一级税务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或相当执业资格),自本所聘为二级税务师满2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良好,参与过本所重大业务项目的策划、实施等工作,并发挥了一定作用;
    3、有良好的业务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对某一行业有特长,能独立承办一般性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案件(或我所相关业务);
4、在本所工作期间,累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1篇;
5、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社会声誉,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错。
   四、二级税务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或相当执业资格),自本所聘为见习税务师满1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良好,参与过本所重大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发挥了一定作用;
      3、有基本的业务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对某一行业有专长,能独立承办一般性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案件,执业期间,没有重大过错或失误;
五、取得注册税务师(相关资格证书)资格,执业不满1年的,聘为见习税务师。
已经从事相关专业三年以上,或被聘为初级业务助理以上级别的技术职务,新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可根据业务能力聘为一级税务师以下的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本所业务助理根据业务能力、拥有的技术职称、执业时间、工作业绩等因素划分为高级助理、中级助理、初级助理、一级助理、二级助理和见习助理。各级别助理的聘任条件如下:
    一、高级业务助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会计专业中级职称或担任中级助理满2年以上,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工作业绩突出,每个年度都协助参与了本所重大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本所工作期间,在本所简报及网站发表专业文章4篇;
4 、具有很高的业务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协助承办重大复杂的涉税服务、鉴证业务和重大的涉税案件;
5、在本所有较高的声望,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执业过程中没有过失。
二、中级业务助理
1、拥有会计专业中级职称或担任初级助理满2年,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 、具有良好的业务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协助承办复杂的涉税服务、鉴证业务和较大的涉税案件;
3、在本所有良好的声誉,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
4、在本所简报及网站发表专业文章8篇;
三、初级业务助理
1、拥有会计专业中级职称或担任一级助理满2年,且经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2、在本所简报及网站发表专业文章6篇;
3 、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
四、一级业务助理
1、拥有会计专业中级职称或担任二级助理满1年且经考核职称;
2、在本所简报及网站发表专业文章4篇;
3 、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
五、试用期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聘为二级业务助理。如果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业务能力较强,由一定实践经验的,可根据情况聘为中级业务助理以下的技术职务。
      六、试用期间聘为见习助理。
第十四条 整体素质良好、能力突出者经各职能部、分部上报所长办公会研究可以直接评定其技术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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