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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3户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67

稽便函[2007]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5户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稽便函[2007]43号)要求,今年5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银行等3户汇总纳税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目前,各项检查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为保证本次专项检查圆满完成,经研究,现对总结阶段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定性处理

   各地在问题定性处理方面,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政策明确的,各检查单位要尽快定性处理。对于定性为偷税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0.5倍以上罚款,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及时征缴入库;对政策不明确、税企争议较大、数额巨大并且有一定普遍性的,各检查单位要及时形成材料报送总局稽查局,材料中要说明情况、讲清问题、提出本单位的倾向性处理意见。

   二、时间安排

   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总局稽查局决定适当调整本次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的结束时间。具体是:2007年9月20日前,检查实施阶段工作结束;9月25日前,各地要按照稽便函[2007]43号文件有关要求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汇总表。其中,《石油化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汇总表报送总局稽查局一处;《电力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二处;《中国银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三处。

   在上述时间要求内尚未完成的检查工作,可转入稽查局日常工作,继续开展检查。同时要查深查透,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三、总结通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报送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完善政策和强化征管建议、违法行为特点和手段分析等。总局稽查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总结报告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次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在税务系统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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