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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重要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阅读数:2042

   一、2007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党的十七大”主题活动的通知》  (国税函[2007]909号)

  《通知》规定: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本单位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十七党的大”主题活动的宣传力度。要通过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总局网站、地方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展示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主题活动的丰富形式和明显成效,不断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学习先进、人人争当模范的工作热情。在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将主题宣传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总局。

   二、2007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0号)

  《通知》明确: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7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

  《通知》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2007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89号)

  《通知》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2007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97号)

  《通知》明确: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是:2007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各地要根据以上工作目标,细化各地区在每一工作阶段、每一纳税年度的工作目标,使此项工作每年都有所发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此项工作的考核制度,对于提前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工作重视不够、进度较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给予督促和批评。国家税务总局也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六、2007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国家环保总局履约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7]877号)

  《通知》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本文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七、2007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872号)

  《通知》规定: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八、200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八批)的通知》  (财税[2007]117号)

  《通知》明确: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请查询中国税网--法规中心。

   九、2007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92号)

  《通知》明确:在天津、上海、浙江三省(市)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试点出口企业在2007年9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一)天津市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二)浙江省先在省辖企业、杭州市所有出口企业试点,试点成功后可扩大到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三)上海市先在上报方案中所列9户出口企业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可推广到全市已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25户出口企业。?

  十、2007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7]94号)

  《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一、2007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80号)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2007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

 《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三、2007年8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7]1879号)

  《通知》明确: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其中部分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或0.8微米(含),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前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十四、2007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89号)

  《通知》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报告表,继续沿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中的附件1。各储蓄机构进行扣缴申报时,应继续按“一率一表”的要求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即按调整前的税率20%、调整后的税率5%,以及不同的税收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

  十五、 2007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87号)

  《通知》规定:单位(非自然人,下同)纳税人应缴的车辆购置税,实行就地缴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非单位(自然人,下同)纳税人应缴的车辆购置税,通过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车购税账户)办理税款的收纳和缴库。

  为加强对车购税账户的管理,便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通过网上银行对车购税账户的开设、使用和资金收划情况进行集中的实时监控,直接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应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选择开设一个车购税账户。个别地区原来在上述三家银行之外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应于今年9月底前关闭原来的账户,并在上述三家银行之中选择开户。

  十六、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十七、2007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88号)

  《通知》规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2007年7月24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7]453号)

  《通知》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可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到主管直属海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改革后仍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和并入高校的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十九、2007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3号)

  《通知》规定: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类车船的纳税人应统一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本地区实施办法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十、2007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78号)

  《通知》明确: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本月部分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3年第84号公告——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3年第84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3年第50号公告——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3年第5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1年第22号公告——关于2002年进口税则调整情况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1年第22号公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995号

  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付汇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2年第22号公告——关于批准出口加工区外发加工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2年第22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2年第1号公告——关于实行海关估价告知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2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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