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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越权减免税

发布时间:2005-03-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经济日报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2289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要求加强减免税管理,开展减免税的清理整顿,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通知要求,结合2004年减免税普查开展一次减免税情况的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所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其享受减免税的范围和程度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发现不应享受的,要坚决取消;享受过头的要坚决纠正,该补税罚款的必须马上补税罚款;应该享受优惠而没有享受的,要送政策上门,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减免到期的,要及时清理取消。
  通知强调,要坚决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征前减免税实行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免、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缴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要求严格减免税审批管理。对纳税人的征前减免税申报或退库减免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防止错用减免税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基层税务机关要在减免税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率、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档案,并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要将减免税情况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关注减免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规范减免税核算统计。要在全面申报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将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全部纳税人税收会计核算。对征前减免,要以审批后的申报表作为减免税核算依据,退库减免以有关审批文件作为核算依据。核算结果要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杜绝漏报和人为虚假报告。要积极开展减免税情况分析,充分利用核算成果,为促进税源管理,加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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