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从2月1日起,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就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提醒:计算土地增值税额别忘了扣除项目,同时要注意保管相关的凭证。
据介绍,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征。因此,如何计算增值额很关键。
业内人士说,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扣除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是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三是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主要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五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是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提醒说,纳税人进行清算时,要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因此,纳税人平时要保管好这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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