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服务人员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本所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甘肃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共享系统服务人员,是指主机共享系统的负责人员、操作人员和辅助人员。
第三条 主机共享系统人员编制如下:
一、 一台主机代理90户以上的配备3人,其中负责人一人,操作员一人,助理人员一人;
二、 一台主机代理90户以下的,配备二人,其中负责人一人,操作员一人;
三、 两台主机代理180户以上的,配备四人,其中负责人一人,操作员两人,助理人员一人。
四、 两台主机代理180户以下的,配备三人,其中负责人兼操作员一人,操作员一人,助理人员一人。
第四条 共享系统服务人员的确定由各分部提出,报经总部批准。共享系统负责人、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一年以上;
二、 具备必要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员证;
三、 熟悉增值税业务;
四、 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五、 与本所签定了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共享系统负责人、操作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于更换前1个月书面报总部。报告内容应书明更换的原因、服务期间的业绩评价、替换人员情况等。
第五条 共享系统负责人对总部所长及分部主任负责,操作人员、 助理人员对共享系统负责人负责。
共享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共享系统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一、 负责组织共享系统服务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
二、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总部及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
三、 负责管理、协调共享系统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四、 协调与共享设备运行有关的技术部门、管理单位的关系,及时排除出现的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 负责金税卡的入库、出库登记,主机故障登记和其他登记;
六、 负责记录操作人员、辅助人员的工作过错;
七、 按时向总部及所在分部主任汇报工作情况;
八、 分部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共享系统操作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 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 审核代开发票委托资料,并加注审核意见,严格按规定程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妥善保管各种委托资料;
三、 定期分类整理各种委托代开发票资料,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四、 及时备份有关数据,办理抄税事宜,及时督促纳税人抄税;
五、 及时向共享系统负责人反映系统故障,积极配合技术部门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 服从共享系统负责人的领导,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共享系统辅助人员职责如下:
一、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二、 协助共享系统负责人、操作人员完成各项工作;
三、 在共享系统负责人、操作人的指导下办理开票、抄税等工作;
四、 定期整理装订代开发票委托资料,按日、月统计代开发票情况,及时清理已抄税户、未抄税户,督促委托人及时抄税。
五、 积极完成共享系统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共享系统服务人员应作到一下几点:
一、 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 格遵守有关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三、 言谈文明、举止大方,待人热情、服务周到,严禁与客户发生争执;
四、 上岗着装整齐,佩带工作证;
五、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六、 工作期间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分部按季考核共享系统服务人员,总部按年考核共享系统服务人员,考核内容包括:
一、 每份专用发票的开票时间;
二、 每户月末的抄税时间;
三、 代开发票差错率;
四、 抄税漏抄率;
五、 工作差错次数;
六、 违章次数;
七、 其他需考核的项目。
第十条 共享系统服务人员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所开发票错误作废的,应赔礼道歉,并赔偿作废发票的工本费。同时记工作差错一次。
第十一条 各分部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未经总部批准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共享系统负责人、操作人员的,应及时予以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撤消分部主任职务,扣发全年工资及补贴,直至开除。随意更换共享系统负责人、操作人员,未按时报经总部批准的,除通报批评外,立即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撤消分部主任职务,扣发全年工资及补贴,直至开除。
第十二条 共享系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同时扣发当月工资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扣发当月工资的二分之一至全部,调整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扣发相当于六个月的工资。
一、 不按规定组织共享系统服务人员政治、业务学习;
二、 贯彻实施总部及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不积极、敷衍了事;
三、 共享系统服务人员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涣散、相互不协调团结以及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有不良反映;
四、 不及时协调与共享设备运行有关的技术部门、管理单位的关系,不能及时排除出现的故障,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五、 不及时登记金税卡的入库、出库、主机故障;
六、 故意隐瞒操作人员、辅助人员的工作过错;
七、 不及时向总部及所在分部主任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共享系统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同时扣发当月工资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扣发当月工资的二分之一至全部,调整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扣发相当于六个月的工资。
一、 在分部规定的期限以后工作效率仍然低下,业务技能不能适应业务需要,达不到合格的;
二、 审核代开发票委托资料不认真,不加注审核意见,或不严格按规定程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分类整理各种委托代开发票资料不及时、不规范。
四、 不及时备份有关数据和办理抄税事宜,办理抄税工作错误或漏抄税;
五、 不及时向共享系统负责人反映系统故障,擅自处理造成系统瘫痪,不积极配合技术部门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共享系统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同时扣发当月工资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扣发当月工资的二分之一至全部,调整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扣发相当于六个月的工资。
一、 不积极主动协助共享系统负责人、操作人员完成工作;
二、 非经共享系统负责人、操作人的同意擅自办理开票、抄税等业务造成错误的;
三、 不及时整理装订代开发票委托资料,不按要求统计代开发票情况。
四、 清理已抄税户、未抄税户不及时,未能及时督促委托人抄税,造成漏抄税的。
第十五条 共享系统服务人员每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计工作差错一次,每次扣发当月工资30元。
一、 服务不到位,与客户发生争执的;
二、 上岗不着装或着装不整齐,不佩带工作证的;
三、 不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的;
四、 工作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第十六条 共享系统服务人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满75分为称职。经考核为不称职的降级,工资下浮20%,连续两次不称职的,工资下浮30%,连续三次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部负责解释,自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运行之日起满两各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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