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 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服务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坚持集中管理,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收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本期收付,都应当作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既使款项本期收付,也不应当作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负责会计核算的人员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本公司努力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及预付款、对外投资、应收票据、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七条 现金由出纳人员经管,设置现金日记帐登记日常收支,当日收入现金500元以上的应存入银行,每次支出除发放工资外,5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签发支票从银行支付,现金不得私自携带、挪用、出纳人员应定期盘点核对现金。 第八条 本公司在银行中申请开立基本帐户,各项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银行开设基本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登记日常的存款收支情况,并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第九条 有价证券指经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购买的国债、地方性债券等,有价证券应妥善保管,并设立登记薄,登记购买日期、本金、利息、项目等,有价证券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条 应收款项及预付款,包括应收款,其它应收款,预付款。年度终了,根据应收款余额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计入其他支出。 待摊费用:指当期发生,但受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费用性支出,待摊费用应在费用发生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但摊销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存货包括低值易耗品,各种对外出售的帐证表单等。 1、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的标准而能反复使用的物品,购置的各种物品应建立登记薄,详细登记品种、价值、领用人及经管人,并定期进行盘点,如有丢失损坏,视情况赔偿,低值易耗品采取一次性摊销的方法摊销。 2、帐证表单指自己印制或购进的用于销售的各种帐证、表等,帐证表单的领购,印制均由负责人批准。 存货以实际成本核算,自用的其成本计入业务支出,出售的按平均成本结转计入其他支出。 以上各种资料应由专人保管,详细记载结存,购入,出售情况,并定期盘点。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认购债券、股票或出资兴办分支机构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经所董事会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兴办分支机构或实体由董事会研究。 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有形资产,不包括借入、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编制计划,经董事会研究批准,以实际价格入帐。 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包括买价、运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利息支出等。 下列固定资产应从购置的次月起按标准计提折旧费。 (一)房屋、建筑物 年折旧率 6.7% (二) 交通设备 年折旧率 16% (三) 电子设备 年折旧率 20% (四) 办公用品 年折旧率 14.3% (五) 其它财产 年折旧率 10% 第十六条 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修理、维护费计入业务支出,租入、借用的固定资产应设置登记薄、按约定的金额计提使用费、计入当月的业务支出。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以保证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无形资产指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等。 土地使用权,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十年内分期摊销。 商誉在本公司或分支机构对外转让、合并时计价。 著作权包括本公司职务创作或外购的著作权、职务创作形在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过程中计入当期业务支出,转让时根据估价或实际支出计价,并在合理期间摊商销,外购的以购入成本计价,并在预计使用期内摊销。 (二)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和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 开办费自开业起一年内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三章 负 债 第十九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在长期借款、执业风险金等。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中对内性各种负债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并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应上交各种税金按税法规定在当期提取按时交纳,其他负债的形成,偿还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执业风险金应在当月足额提取并专户存储。 第二十二条 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经主管所长批准后,转作其他收入。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未分配利润。 第二十四条 实收资本:指本公司出资人投入本公司的资金,非经法定事由或本公司章程决定外,不得任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 资本公积金:指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的差额,法定资产重估价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资本公积金超过注册资金40%的,可转增实收资本。 第二十六条 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与代理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业务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费、应交税金、手续费、职工养老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执业风险金、存货盘亏处理等。 1、工资是指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见习期临时待遇、在编进修学习人员工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具体标准按《工资分配办法》等制度执行。 2、福利费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3、工会经费是指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办公用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的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公司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按照工资总额的1.5%计提。 11、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列支。 12、会费是指按照《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取,分别上缴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和地区税务咨询协会的团体会员会费。 13、应交税金是指公司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 14、手续费是指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取并支付的代办费用。 15、执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16、职工待业保险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7、养老保险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8、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公司负担的用于职工住房的资金。 19、存货盘亏处理是指本公司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与代理业务无直接关系 的其他支出,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坏帐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 出、固定资产盘亏及损失、非常损失等。 附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也在其他支出中反映。 管理费指按业务收入总额的3%上交的管理费。
第六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条 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1、业务收入是指公司接受委托对外提供税务代理、审查纳税、会计事务服务以及税务咨询、受聘担任税务顾问题、培训等所取得的收入。 2、其他收入是指公司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公司经销帐证、表册、书籍等所得的净收入,在其他收入项目下反映。 第三十一条 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入帐,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合同合理确认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利润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收支净额+投资收益 利润总额在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公益金、10%事业发展基金,剩余部分由所长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的各项税收减免转作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放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等附表、现金流量表、代理业务月统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第三十五条 报送时间:各分支机构于次月五日前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代理业务月统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公司,公司在八日前报有关部门及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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