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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5-02-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87

   

   

    为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税务代理人员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本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所及各分支机构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除本所发起人,出资人外,录用人员坚持公平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经以下程序。
     一、提出录用方案,经董事会研究批准。
     二、向社会公布用人条件。
     三、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审查。
     四、经董事会研究确定人员并由所长代表事务所同录用人员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人员,应经过48小时以上的岗前培训方能上岗,试用人员经一年试用期满后,由部门提出评价意见,报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本所人员应不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自身修养,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条  本所人员享有本所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积极参与本所民主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议、意见,同时严格遵守本所制定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  本所对所属人员采用技术职务聘用制,其中:税务代理职务划分为主任税务师、副主任税务师、税务师、一级业务助理、二级业务助理、见习助理。
     一、主任税务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或相当的执业证书),并执业10年以上或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五年以上;
     2、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承办重大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和重大的涉税案件或担任副主任税务师满五年,并每年考核连续职称;
     3、 在省以上公开发行刊物发表文章二篇以上;
     4、 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没有重大过失,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二、副主任税务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或相当执业资格证书),并执业三年以上或从事税收工作十年以上;
     2、工作业绩优良,能独立承办较重大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和较大的涉税案件或担任税务师满五年,并经考核连续职称;
     3、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一篇;
     4、具有良好执业道德,社会形象和声誉。
     三、税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或相当执业资格),执业期满一年并经考核称职;
     2、 能独立承办一般性税务代理业务和涉税案件;
     3、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一篇;
     4、 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一级业务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五年,或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未满一年;
     2、担任二级助理满三年,并经考核连续称职;
     3、没有重大过失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
     五、二级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
     2、没有重大过失和违反职业道德纪律的行为。
     六、见习助理。
    经考核新聘用的没有执业资格的代理人员。见习税务代理或资产评估人员技术职务的评聘及相应的职责另行制定。不同技术职务的业务人员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人员有以下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升技术职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连续三年超额完成任务的,
    2、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为本所争得荣誉的;
    3、论文、案例、经验材料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负责编写的培训资料等受到社会好评的;
    4、 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对本所人员的下列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辞退等处分。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执业准则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私自收取代理费用或收受、索取委托人财物的;
    4、不服从管理或违反本所工作纪律,或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5、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
    第九条  本所人员可以申请辞职。辞职应经以下程序。
    一、个人提出辞职申请书。
    二、经所董事会研究决定。
    三、办理各项移交手续。
    个人非经辞职程序擅自脱离本所的,出资人视同放弃出资额,聘用人员不得享有本所的任何待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税务代理人员,经所在部门上报研究,所长批准可以辞退。
    1、违反《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或《税务师执业准则》有明显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及给本所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不胜任工作,经离岗学习满三个月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技术考核为不称职、降至二级助理仍被评为不称职的。
    4、违反本所制定的各项制度,情节严重的。
    5、不服从本所组织、管理,作风不良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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