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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税出台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5-02-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542

    1月31日,甘肃省国税局发布并施行国税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今后国税人员凡涉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以及在纳税人处兼职或为纳税人服务收取报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得最高5000元、最低300元的奖励。

    29种行为该举报

    这29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

    贪污税款;行贿、受贿、索贿; 挪用税款及公物;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接受纳税人有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或违规参与税务代理活动从中取酬;占用纳税人交通、通讯工具;强行征订报纸杂志;违反办税限时服务规定,推诿扯皮,态度蛮横,刁难纳税人;利用职务之便拉广告费、乱摊派;收受纳税人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直接参与经商或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借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

    举报必须实名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来信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网上举报、“12366 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等多种形式,但必须实名举报,并由举报人提供真实的证据资料,各级国税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同时,《办法》规定: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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