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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营业税

发布时间:2006-06-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陈明 来源:中国贸促会大连市分会信息咨询部 阅读数:1178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通知》规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是: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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