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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2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制定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纳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问题做了重新明确和规定。按照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局在充分听取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规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
      2.审核审批表
      3.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4.企业所得税各类报表
      5.企业所得税台帐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


(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纳行为,促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辖区各级国税机关和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
第二章   政策及税源管理
    第三条  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贯彻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市(州)、县(市、区)国税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和省局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请示、答复登记制度,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属于本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以外的问题,必须向省局请示汇报。
    第四条  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监控体系,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税源分布情况及企业的盈亏状况,收集、整理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台账、各类税务处理事项登记台账和所得税税源档案,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变化情况,对所得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本辖区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税源进行监控。


第三章    税基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及时、真实、完整的核算各项收入、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备案)的下列税务处理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该事项的具体要求、省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纳税人申报时间为当年7—11月底;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纳税人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的2个月内申报;
    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人申请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
    4.减、免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本年度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5.工效挂钩工资管理办法备案:纳税人申报备案时间为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审核审批时限内批复或审核上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复。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的审核审批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时限: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申请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2.由市(州)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申报申请次日起1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签注意见后上报;市(州)税务机关从下一级税务机关上报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3.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报申请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直接上报省局审批,省局在4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批复结果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级税务机关备案。
    以上所称时限是指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计算,受理税务机关如果发现纳税人申报所需资料不全的,要及时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补齐资料后申报,同时做好资料的签收、退还登记工作。补充资料的,其申报时间从补齐资料后的次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审核批复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税务处理事项时必须附报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正式文件);
    2.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
    3.申报项目明细清单;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办企业申请政策性减免税还须附报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税务机关已掌握的资料,企业不必报送。)
    5.相关证明材料
    6.具体审核审批项目按该项目规定要求附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税务处理事项的实行逐级审核,一级审批制度。主管税务管理机关(即该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必须提交由直接调查人员、分局长(所长)签字的调查报告,审核、审批机关实行集体审议、审批制度,审核、审批意见的填写必须明确表述,清楚填写研究审议的时间及具体意见或决定内容。
    各级国税机关批复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一律采用批复国税机关统一编号的“X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见附件3)。
    主管税务机关要负责落实和跟踪检查审批事项,如发现有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审批项目或税前扣除的,应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撤销原批准决定,同时按该企业的适用税率就地全额补征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第7号令)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按期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纳税人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的管理办法,季度(月)终了15日内申报预缴本季度(月)税款(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第4季度或12月份的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月末15日内),不进行汇算清缴。(附件2)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汇缴成员企业)和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汇缴成员企业,也必须按法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对财务管理集中在省(市、州)级核算的汇缴企业,可由其省(市、州)级成员企业向同级国税机关提出集中纳税和汇算清缴申请,同级国税机关按照总局对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后,企业可在其集中核算级次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所得税集中纳税和汇算清缴。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和汇算清缴的市(州)、县(区)成员企业仍应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十四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可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也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季)、1/12(月)计算预缴,或者按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
汇缴成员企业,应按纳税期限实际数的规定比例预缴。
    第十五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延期申报预缴所得税必须按《征管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并办理预缴税款、税款结算等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及时向省局报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前款所称“特殊困难”是指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年度终了在规定的申报期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再进行扣除,也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要进行及时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汇缴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要按规定逐级进行审核,加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专用章”;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和汇算清缴的汇缴企业,可在集中核算级次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和签章,下属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可不再进行审核和签章;
    除在省级集中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汇缴企业外,其他汇缴企业要汇集其下属独立核算级次成员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市(州)国税机关审核签章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向其省级成员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需要上报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的,其省级成员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其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章,签署意见后上报。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其省级成员企业于6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反馈,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由省级成员企业送达市(州)及县(区)成员企业,报市(州)及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备查。7月1日后,对未提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汇缴企业及成员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可在其独立核算级次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的有关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税务处理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因情况特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在3月底之前审核审批完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若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其纳税人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所得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检查,对所得税税源大户、汇缴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明显有问题的企业、纳税评估有疑点和问题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第五章   报表及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州)国税机关应按期报送以下所得税管理总结、报表(见附件4):
    1.年度所得税工作总结:1月31日前;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5月15日前;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统计表》:5月底前;
    4.《城市商业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7月底前
    5.《企业所得税综合统计表(季报)》:每季末20日前。
    6.《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季报)》:每季末20日前。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统计表(季报)》:每季末20日前。
    8.《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统计表(季报)》:每季末20日前。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下列所得税管理台账:即:税务处理事项登记台账(分项登记)、减免税管理台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台账、企业亏损确认及税前弥补亏损台账(见附件5);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业务资料管理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一年以上的案卷交由机关档案室归档,分类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按以下内容进行分类:
    1.政策文件、政策请示与批复文件类
    2.税务处理事项申请、审批类
    3.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各项统计报表、总结、报告类
    4.税源管理类
    主管国税征收机关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按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进行分类:
    综合资料包括:政策文件、税源登记册、汇算清缴报表及总结报告、税务处理事项登记台账、减免税管理台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台账、企业亏损确认及税前弥补亏损台账;
    分户资料包括: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提交的各类纳税资料、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纳税申报延期申请及审批通知、延期纳税审批通知、稽查结论或稽查处理决定、查补税款入库凭证、税务处理事项报批申请及批准文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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