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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那些事(二)!

发布时间:2017-02-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方斌国 阅读数:1737

根据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验,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向纳税人提高税收服务是理所当然,是一举多得的事情,听说韩国还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委托税理士代理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还减征税款呢!相当于委托代理缴税可以打折,那么我们国家为啥就不行了?是水土不服橘变枳,还是其他原因呢?玄机在于我国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更多了,混淆了视听。

根据我国税务专业机构发展顺序及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与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的服务方式包括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简单说,服务方式为三种:代理、鉴证、咨询。非专业机构还真难以区分这三者之间有啥区别,那就先说一下到底有啥不一样。

先说代理。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是税务代理的一种代理行为。根据解释,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虽然有权独立意思表示,但是与委托人的相对一方税务机关来讲,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为其行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授予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的权利,但是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代理纳税人的税务事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委托税务代理的,税务代理人要承担纳税人未交少缴税款的违法责任。有人会说,税务代理人违法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就是先有违法行为,后才有50%以上3倍一下,如果代理人不事先违法,那也就不承担责任了。这是非常天真的假设,我们想想实践中是不是只要有了少缴税款就必然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的!如前所述,企业所得税因各种因素,纳税风险高,加上对社会对企业所得税认同度较差,纳税意识有问题,纳税人少缴企业所得税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行业显然难以承担这样的风险。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人力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税务代理人进行了规范,(该文件随着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已经于2015112日起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明确了税务代理的范围等具体的事项,至此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基本建立完善。简单说,税务代理的依据是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以纳税人委托为前提,承担委托纳税人违法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有判例可能成为偷税罪的责任人。也就是说,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意味着代理汇算年度少缴税款的,将面临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内的行政处罚。

再说鉴证。鉴证实质上是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行为的证明,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关于企业所得税鉴证的法律依据,最早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颁发的第 14 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注册税务师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关于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暂停执行),2007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用于规范企业所得税鉴证。当然税务师事务所有权鉴证,当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前述14号令也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大家一看,14号令的法律责任比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还严格呀!因为即使未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只要出具的文书包括鉴证报告等都要给予警告及经济处罚,如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前述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未缴、少缴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但是明眼人一看就有问题,如果企业所得税鉴证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代理,他俩是一样的,这么说或者是规定当然于法有据,但是鉴证与代理不一样,而且应该是风马牛不相及,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不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执行不了的规定吗!对于一个不存在的剑,再锋利谁会害怕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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