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公司位于县城,一部分员工在县城,大部分在郊区和乡镇。公司专门租赁几辆大客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家远的员工,请问此笔租赁费是否属于集体福利费?其取得的租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文件对于"集体福利”的定义是什么?
专家回复:
1、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租车费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
2、财税〔2016〕36号文件并没有对集体福利做进一步的解释和明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虽然这个文件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但税收实务中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涉及职工福利的界定时也沿用了前述文件精神。
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租车费属于为职工交通发生的非货币性福利,是集体福利的范畴,故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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