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相关链接:
财税[2013]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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