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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42

 财税〔2016〕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11日至201812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相关链接:

   财税[2013]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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