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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6-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33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5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529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118

国税发[1994]015

2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

1994218

国税发[1994]031

3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46

国税发〔1995065

4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1995428

国税发〔1995077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条款

1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331

国税发[1994]089

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1118

国税发〔1995171

废止第十一条

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722

国税发〔1996127

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829

国税发〔1996148

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926

国税发〔1997147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6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812

国税发〔1998126

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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