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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5-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4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8

 为了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部署,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效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选取税法遵从度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作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四、主管国税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如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未纳入试点的企业,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

 六、本公告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6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519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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