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9日 星期三 |
基本资料:某运输公司2002年度收入情况如下:取得营运收入38000000元;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1100000元;外单位欠款取得利息收入5000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50000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0000元;取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无赔款优待40000元。 当年发生支出情况如下:各项营运费用支出15000000元(不包括工资费用);缴纳营业税1200000元,增值税1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30000元;列支职工工资总额3200000元,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共560000元(该公司现有职工260人,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800元);支付财产保险费和运输费共195400元;购进货运卡车2辆,支付价款共270000元。 试分析该运输公司的应纳税情况。 |
筹划分析:依据税法规定,我们对该运输公司的几项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 (1) 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不征所得税,但其他利息收入应征所得税。 (2) 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3) 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 准予列支的计税工资总额为 260×800×12=2496000(元) (5) 准予列支的三项经费总额为 2496000×(2%+14%+1.5%)=436800(元) (6) 购进货运卡车,属于固定资产,不得一次扣除。 |
筹划结果:经过对运输公司的几项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则该运输公司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8000000+1100000+5000+50000+30000+40000-15000000-1200000-130000-2496000-436800-195400=197668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97666800×33%=6523044(元) 将准予扣除的项目合理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小了,而应纳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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