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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甘肃地方税务总局 阅读数:1545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甘地税发〔2015357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规范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加强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一)省内纳税人应当在外埠(指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以下统称为“经营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包括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本通知中“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对于办理了“一照一码”证件的纳税人,需要提供赋予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纳税人印章;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到省外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由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为其开具纸质的《外管证》。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外经证的开具按照“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可以由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电子《外管证》,也可由生产经营地地税机关开具电子《外管证》(电子《外管证》的开具方法见金三论坛)。

对于生产经营地地税机关开具的电子《外管证》,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四)地税机关应按照“一项一地一证”的要求开具《外管证》。“一项一地一证”是指纳税人一个外出经营项目如果跨多个县(市、区)的,或者纳税人在一个地区有多个经营项目的,地税机关应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地分别开具《外管证》,用于记录特定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税种核定、申报、征收等信息。

(五)纳税人到省外外出经营的,《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根据外出经营行为的合同期限确定。

(六)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拒绝。

二、外出经营项目的报验登记

(一)对于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纳税人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对于生产经营地开具的《外管证》,经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确认后,征管系统自动完成报验登记。

(二)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使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纳税人的唯一纳税人识别码进行税收管理,不得另行赋予纳税人新识别码。

(三)省外纳税人来省内外出经营的,经营地地税机关根据其持有的《外管证》及相关证件和资料,通过外埠报验登记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可使用其识别码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三、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

(二)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外管证》或外出经营项目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期。受理方地税机关应当将审核同意的续期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地税机关。

纳税人在省外外出经营,《外管证》到期,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后申请重新开具。

(三)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派税收管理员对来辖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四)外出经营项目符合重点税源条件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实施重点管理、重点监控、重点服务,加强对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进度)、项目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收缴纳等情况跟踪管理。

(五)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管理。如发现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中不及时结转收入、不按期缴销《外管证》、虚列成本费用等情况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到指定纳税地点主管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相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纳税情况予以核实。

(八)纳税人在省外的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外经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九)省外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上。

(十)地税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开具《外管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理。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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