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3日 星期五 |
基本资料:一位房地产开发商最近开发的一批商品房住宅,计划销售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请了一位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筹划结果是把售价降到3000万元,税后收益反而增加了80万,这是怎么回事呢?试分析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 |
政策解读: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达到或超过20%的,全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
分析筹划:方案一,普通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30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则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增值额=3 100-2 500=600(万元) 增值率=600÷2 500=24% 由于其增值率为24%,超过20%,所以不能享受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适应30%的税率,其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600×30%=180(万元) 方案二,按3 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 增值额=3 000-2 500=500(万元) 增值率=500÷2 500=20% 这样,企业可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
筹划结果: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使增值额变成了500万元,从而将增值率控制在20%,因此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了180万,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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