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预(2008)84号附件二)
为做好省区域内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共享收入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有利操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汇总纳税、年终清算、基数返还”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由总机构汇总就地预缴,税款收入60%缴入中央金库,40%缴入省级金库。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预缴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就地入中央和省级金库。
年终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当年已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基数返还,是指省级财政根据2007年跨市(州)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核定省对市(州)及省直管县(市)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
(二)适用范围。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是指在省区域内跨市(州)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包括市(州)区域内跨省直管县(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本办法统称为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
属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及《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适用该办法的企业,不实行本办法。
属于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以及省属文化出版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地穷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不实行本办法。
在省区域内未跨市(州)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国税局甘肃省地税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甘财预[2008] 56号)。
三、税款缴纳
(一)缴税方式。跨市(州)总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应纳税额,按月或按季就地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入库。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汇总各分支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
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5日内,总机构就地办理预缴,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省级分享,其中:中央级60%,省级40%。
四、税款缴库程序
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办理就地缴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照企业所绳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40%”。
五、年终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已汇总预缴的税款后,多退少补,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均通过中央和省级金库所得税收入办理补缴和退库。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入库,税款收入由中央和省级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40%”。
(二)多缴的税款通过中央和省级金库退还。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40%”。
六、基数返还
(一)基数核定。省级财政按照2007年市(州)及省直管县(市)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就地缴入市县金库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核定对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其他县(区、市)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由市(州)财政核定。
(二)基数返还。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由省级财政予以返还;其他县(区、市)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基数,由各市(州)财政予以返还。
(三)增量分配。2008年以后,市(州)和省直管县跨市(州)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的增量部分,不再返还市县,由省级安排用于对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七、其他
(一)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所得税分享比例就地缴库。罱要退还的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退库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市(州)区域内跨县(区、市)总分机构企业不涉及省直管县的,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州)制定。(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