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发[2010]2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经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定义
减免税就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二、减免税的类型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而只需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三、减免税的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务院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和备案范围。
对于符合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于符合备案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查备案确认后即可执行。
四、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各级地税机关都要成立减免税管理委员会,减免税管理委员会是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唯一机构。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或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减免税审批由市(州)地方税务局或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的权限在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之内,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三)备案类减免税审查备案确认权限一律在县(区)地方税务局。
(四)基层税务所(分局)无权审批和审查备案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的审批和审查备案范围参见《税收优惠政策明细表》。《税收优惠政策明细表》由省地方税务局按季度更新、修订和发布。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需备案而未备案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五、减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预计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减免税项目不同,对申请期限和纳税人需提供的具体材料由省地方税务局在下发减免税项目文件中予以规定。对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书面资料能通过“一户式”资料管理完成的可视情况予以简化。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未按规定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足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减免税的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有明确规定申请期限的除外),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经审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个工作目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七、减免税的审批时限
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必须在20个工作目做出审批或审查备案决定;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必须在60个工作目内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八、减免税的审批原则
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查确认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减免税的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必须由减免税管理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
(三)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中请减免税必须手续完备,所需的资料齐全。
(五)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中请或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减免税材料后,要按照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六)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或备案)制度,其余年度实行审核制。即纳税人初次减免税申请审核批准后,以后年度只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批准机关审核后继续执行。对纳税人初次审批(或备案)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或备案)手续。
(七)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目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九、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或备案)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需要对申请减免税的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核查结束后由经办人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经本级机关领导同意后,按权限逐级上报。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审批和审核上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项目,要进行专题调查,复审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补正,情况核实后再做出决定。
(四)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级税务机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限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五)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决定必须进行7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税政管理部门起草减免税批复文书,经同级法规部门审核后形成正式减免税批复文书逐级下发,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达。公示的形式和范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批复下达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
(七)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同时,需要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发起减免税流程,流转相应审批程序,并随减免税审批决定的产生形成相应的电子审批文书。
十、减免税的核算统计上报
(一)各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负责减免税的会计核算统计。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对象,为实际发生的减税免税数额。对已审批但未发生的减税免税不进行会计核算。
(二)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必须在每期纳税申报时申报减免税,减免税申报项目为减免税对应收入、减免税数额、减免税税率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三)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征前减免税项目,以纳税申报表作为减免税核算的依据,征后减免税项目,以收入退还书作为减免税核算的原始凭证。
(四)减免税各项信息应以台帐形式进行管理,减免税台账由减免税管理部门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自动生成。
(五)各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审批管理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将本级机关上半年和全年减免税项目和金额等情况逐级上报省局。县(区)地方税务局按季向市(州)地方税务局上报实际减免税情况。
十一、减免税的档案管理
减免税档案内容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其有关资料,减免税审批受理通知书、补正减免税审批资料通知书、减免税审批项目准或不予批准通知书、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请示、减免税批复文件等。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健全减免税档案管理,分类别、分税种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及时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减免税管理动态跟踪监控机制。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税档案,在纳税人档案归集对一并归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十二、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审查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二)纳税人在每期纳税申报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减免税项目和具体内容的申报。
(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制作《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十三、减免税的过错责任追究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减免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妨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的财物,不得以权谋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减免税的审批实行初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初审个人(税务专管员)、初审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和审批机关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落实税收减免管理执法责任制,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完善工作规程,实行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减税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以及应减免未减免的,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税款或补办减免税手续外,对直接责任人,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税务机关监察部门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或者人大、政府、财政、审计、稽查等部门检查发现税务机关在减免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入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
附件:
l、减免税文书(略)
2、《税收优惠政策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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