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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当前工薪个人所得税制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09-04-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98

 

 

    建议一:工薪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该恰当

 

    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中,扣除“五险”、公积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免征项目后,再扣除目前标准的“免征额”2000元,超过部分税法上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中国人均职工年收入仅2.5万元左右,真正需要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人并不是太多。如果“免征额”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绝大多数月收入扣除免征项目后在2000元以下的职工丝毫不受影响;对于3000元的职工而言,也仅少纳税75元;而对于超过10万元的高收入者来说,就可以少缴450元。不难看出,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对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并不明显,对中等收入人群也没有增加多少实质性的好处,而财政资金的减少却会降低政府的救助、保障和发展能力。

 

    建议二:个人所得税税制应全国统一

 

    有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各地按照物价水平制订不同的免征额,这其实值得商榷。首先,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如果分地区使用不同的标准,各地就会竞相制订最优惠的政策,在“藏富于民”的时候将中央所得部分也一道藏了起来。其次,由于目前资金的流动加速,不同地区的关联企业增多,很多高收入者在几处取得收入,如果发达地区免征额明显高于落后地区,则个人所得税将向发达地区流动,造成“穷者更穷、富者更富”,不利于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建议三:工薪所得税可施行按月预缴,按年结算

 

    目前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很多靠业绩提成的雇员,业绩不好的月份每月收入很少,而业绩好的月份就得缴更多的个税;一些考核较严的企业,分季度或者半年发放一次奖金,而这些奖金(仅一次可按月平均计算)都要并入当月收入中计算个税,造成当月税率大幅度提高。建议修改后的工资薪金个税,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

 

    建议四:个人所得税应该考虑家庭负担因素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个人为计税主体,不考虑其家庭人员结构及需要赡养人口情况。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因而,难以真正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如一些生活很困难的家庭,或许因为一个成员的收入较高,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再辅以家庭赡养人口费用的扣除,以体现税法的公平。

 

    建议五:可实行分类综合税制

 

    可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对纳税人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实行源泉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目前年收入12万元必须自行申报的做法就体现了这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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