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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销售原来是为多退税

发布时间:2009-04-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208

 

 

   一、基本情况

 

  高邮市某铜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残疾人就业企业,生产人员35人,其中残疾职工13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二、评估对象选取

 

  20093月份高邮市国税局对全市范围内销售收入较上年变化异常、税收负担率低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通过计算机筛选,确认该企业作为被纳税评估单位,纳税评估期为2008年度。

 

  三、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根据征管系统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增值税先征后返申报表,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2008年度申报应税收入50952640.33元,应纳增值税455518.77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0.89%,税负偏低的原因?

 

  2、资产负债表反映:2008年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986421.22元,存货真实性?

 

  3、增值税先征后返申报表反映:2008年度残疾职工13人,享受退税的最高限额455000万元,而2008年度应纳增值税455518.77元,超最高限额仅有518.77元不得享受退还,是否瞒报收入少缴税款?

 

  就上述疑点,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说明情况。

 

  四、约谈说明

 

  1、该企业主要以电解铜(全年约占85%)、废铜(全年约占15%)为原材料,通过电炉熔化,生产出铜球、铜角、铜棒等,生产工艺简单,产品附加值低,销售订购价格按当日铜价成本加每吨3000元左右;设备陈陋,铜材熔化损耗率达3%,较同行采用先进熔化技术的企业的要高,2008年度每吨铜材损耗达1300元;近年来,受国际铜价影响,生产时产时停,能耗浪费居高不下,2008年度每吨铜材近400元电费成本。2008年度共销售铜制产品1038.87吨,期末库存产品31.11吨。产品增值大约实现20万元增值税,另外购进废铜抵扣,存在税率差,大约产生20多万元增值税款,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该企业2008年度税负不高。

 

  22007年末国际铜材价格较高,走势不稳,根据客户需要安排购进生产,几乎不留存货,2008年末铜价较低,铜材大量购进并生产,待铜价走高时销售,提高赢利水平。

 

  32008年度应纳增值税与退税限额相当,纯属巧合。

 

  五、实地核查

 

  就该企业约谈说明的上述答疑,第1项解释合理,第2项符合常规,但第3项解释显得牵强,疑点无法排除,于是评估人员决定进行实地核查。

 

  进了该企业,发现该企业产品库存几乎销售一空,评估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发货原始记录,根据发货记录核实其有无货物发出未作销售处理。对照其发货记录,评估人员发现,部分产品于200812月份已发出,至今仍未开票申报,再核实其资金往来帐薄,发现这些客户货款于发货当月就已收到。企业解释对方尚未提供开票资料,对于企业解释,显然苍白无力,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于200812月份实现,200812月份少报销售500350元(含税),少报增值税72700.43元。换而言之,即使该企业2009年将发票开给了客户,申报纳税了,这并不能改变税款所属期间是200812月份的,将应补税款还原其所属期后,2008年度应纳增值税款应为528219.20元,超最高退税限额73219.20元,该部分增值税就不能享受退还了。

 

  六、评估结果处理

 

  1、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条规定,该单位200812月份发出货物,款项已收,未申报纳税行为,应补缴200812月份增值税73219.20元;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12款规定,其200812月份少缴的增值税即使补缴了也不再享受退税优惠了。

 

  七、管理建议

 

  因残疾人就业企业退税方式改变,即由原来实现缴纳多少返还多少,改为按残疾职工人数的年最高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企业往往为多退税款,在实现应纳税款上煞费苦心,一般做法是延迟或提前实现应纳税款。在应纳税款大于返还限额时,他们往往延迟实现销售,将本应由本年实现的税款带入下年度;在应纳税款小于返还限额时,为了腾空下年返还税款应纳基数,往往会提前实现销售或延迟抵扣。作为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部门的税务机关,应对残疾人就业企业严加管理,对照销售实现纳税义务时间、以及货物购进实际发生日期,核实其期间本应实现的应纳税款,以防止企业利用年末、下年初进行人为调节税款。凡延迟或提前实现应纳税款的,要将其延迟或提前的税款并入法定纳税期限内,重新计算其当期应纳税款,根据重新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再进行办理先征后返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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