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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煤焦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建议

发布时间:2009-04-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50

 

 

一、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设立由工商、国税、地税、煤炭、安监等部门组成诸如“综治办”“联合办”之类的管理机构,集中办公、信息共享、联合行动、一条龙作业,强化对煤焦企业的户籍日常监控和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焦市场经济秩序,杜绝私挖乱采,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纳税评估,核实煤炭产量。评估模型可采取以单位产量平均耗用炸药、雷管等火工品数量来计算产量;或采用电费成本模型,以单位产量平均耗用电量来测算煤焦产量。

 

  三、争取政府支持,实行税收前置。在各政府部门对煤焦行业实行管理的“瓶颈”环节,实行税收前置。如: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开具放行证,否则一律不予放行销售;在煤焦企业每次向公安部门申购爆破材料时,必须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前期税收结算证明办理。

 

  四、强化源泉管理,促进自行申报。对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出面、财政投资,在各煤矿矿井出煤口、煤场销售处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煤矿生产、销售情况,精确测算煤炭产量。再结合当时的煤炭市场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对帐务建全并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并如实申报纳税的煤焦企业,让其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定期核实,加强监督,做到堵塞漏洞,应收尽收。

 

  五、实行煤电联营、托管经营等形式,减少税收流失。在保证矿名、所有制形式、产权关系、营业执照、税费交付方式“五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煤电联营,把煤矿的经营权交给电厂,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形成固定的销售渠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减少因不开发票销售造成的税收流失。

 

  六、加强发票管理。要监控企业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开具发票,做到:一是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行为,重点加大对地销煤的监控力度。二是对经营正常,而发票用量同比下降较多的煤矿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三是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严格要求其每月到税务机关进行验旧处理,并逐月将发票金额与其同期申报销售额或者评估核定税额进行比对,采用“发票与评估定额孰高法”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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