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收的宏大叙事面前,一种危险而短视的观点时有浮现:为确保国库充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可以适当放松对税务稽查权力的依法制约。此论调看似心怀“大局”,实则潜藏着巨大的法治危机与社会风险。它将国家权益与公民权利对立起来,无异于一种“饮鸩止渴”的正义,最终必将损害税收的根基,背离法治国家的初心。
首先,此论调误解了国家税收权益的真正内涵,陷入了“目的证明手段正确”的功利主义陷阱。 国家税收的正当性,不仅来源于财政需求,更源于其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与合法。倘若为了追缴税款而纵容权力逾越法律的边界,即便一时增加了国库收入,其代价却是对法律尊严的致命侵蚀。这正如《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所力图构建的,通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严格的证据规则与高阶审批程序,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若为效率而松开这些“缰绳”,稽查权便可能异化为脱缰的野马,其造成的权力创伤,远非一笔税款所能弥补。程序正义并非阻碍目标的绊脚石,而是防止权力堕入野蛮与任性的守护神。
其次,此论调严重低估了权力失控的破坏力,忽视了“掠夺型稽查”对经济生态与社会信心的毁灭性打击。 一旦权力的约束被放松,“为了国家”很容易沦为个别执法者滥用职权、寻租设租的华丽借口。届时,选择性执法、过度稽查、非法取证等现象将层出不穷。试想,若稽查人员可随意调取企业账簿而无需严格审批,可因“案情需要”而无限期延长调查,可无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而独断专行,哪一个市场主体能不感到恐惧?营商环境的核心是稳定与公平的预期,而失去制约的权力,正是这种预期的最大破坏者。它驱赶的不仅是当下的资本,更是未来的信心,最终导致税基的萎缩,这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初衷背道而驰。
再者,此论调割裂了国家与公民的法治契约,动摇了税收法定的根基。 现代税收关系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基于法律的契约。纳税人依法纳税,国家则承诺依法、公平地用税与征税。对稽查权力的约束,正是这份契约的关键条款,是保障纳税人权利不受公权任意侵犯的护身符。若为短期利益单方面撕毁这一条款,将引发纳税人的普遍不信任与抵触情绪,从而推高税收征管成本,甚至诱发普遍的逃税动机。反之,一个程序严谨、权力受限、权利受尊重的稽查体系,才能培养公民自觉的税收遵从度,这才是国家税收长远、稳定、健康发展的不竭源泉。
综上所述,“国家税权至上,放松权力制约”的观点,是一种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历史眼光的谬误。 真正的税收强国,依靠的绝非是权力的蛮横,而是制度的精密、程序的公正与权利的保障。约束稽查权力,非但不是税收工作的“绊脚石”,恰恰是其行稳致远的“压舱石”。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的轨道,才是国家税收权益得以真正、持久实现的唯一通途。任何试图挣脱这一轨道的尝试,终将如饮鸩止渴,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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