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现代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然而,税收的合理征管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法治社会中所有市场主体应有的共同责任。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执法主体,既肩负着依法治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使命,也承担着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尽管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仍时常出现违法追缴、不公正处罚以及程序瑕疵等问题,这不仅让部分企业背负了沉重的税收负担,更对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最高法行再26号)反映的申诉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诉被申诉人税务稽查机关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作为一家本地经营多年的建筑企业,三建公司十多年前因土地使用税争议被追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的不合理处理让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然而,在法治精神的感召下,三建公司没有屈服于不公,毅然凭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定信念,坚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长达十多年,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我们认为三建公司的维权之路,为广大纳税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树立了榜样,为推进依法治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从业者,为敢于依法维权的“三建公司”点个大大的赞!
本文将从三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视角出发,回顾十多年的艰难维权历程,分析税务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探讨纳税人维权对于完善税收法治环境的意义。
一、从土地使用税争议到漫长申诉:三建公司的维权历程
(一)争议的起点:不合理的税务追缴
故事的开始可以追溯到十多年前。当时,三建公司因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三建公司补缴税款600多万并支付相应滞纳金。看似简单的税务追征,却隐藏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一是机械执法导致事实认定失误。税务机关以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依据计算税款,但未核实该土地是否实际用于商业开发或者占有使用。而实际上,其中部分土地已被用于市政公益项目,如道路建设、公共绿化带等,这些土地根据规定应免于征税。
二是追溯期限严重超标。税务机关以三建公司变造产权证面积复印件为由,认定其有偷税行为,不受追征期的限制,直接追溯了13年的税款,而现行税法规定,非偷税、抗税和骗税,一般追征期限为5年,特殊情况下最多不得超过10年。认定偷税的主观故意和实际结果存在很大缺失,导致“超限追责”的行为显然并不合理合法。
(二)初步申诉:希望被忽视的初期抗争
面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三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当即表达了异议。他们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忽略了事实情况,不符合匹配原则,也未能尊重企业的信赖利益。然而,初步行政复议及司法诉讼的结果并不理想。在地方各级法院的裁判中,部分意见倾向于支持税务机关的决定,强调“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却未深入考虑执法中的瑕疵和不公。
对三建公司而言,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在企业面临运营压力、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继续耗费人力物力维权是极其艰难的选择。然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始终相信正义不会缺席,坚信最高司法机关能够纠正错误。这种坚定的信念成为企业坚持走下去的动力。
(三)十余年的坚持:不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从地方复议到行政诉讼,又到刑事追究,再到高院再审申请,三建公司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整整走过了十多年的漫长维权之路。
维权的代价是巨大的,随着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竟然引来了刑事官司,受到了刑事追究,根据《(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三建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100万元;三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佛鹏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公司面临的不仅是持续的压力以及社会舆论的质疑,还要面临人身自由。在一些人看来,企业同征管机构、司法机构对抗无异于“以卵击石”,但三建公司却未动摇。
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三建公司感受到了一丝曙光。在再审过程中,最高院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指出税务机关在认定计税面积、追溯期限以及处罚比例上均存在明显不当,最终撤销了相关行政决定。这个结果不仅给了三建公司一个希望,也让企业的付出和坚持得到了应有的回报。
二、守护税收公平正义:从三建公司维权看纳税人角色
(一)税收公平离不开依法纳税与依法治税
税收的核心在于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即每个纳税人都应基于其真实的税收义务缴税,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然而,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如果忽略了事实情况,只是单纯依赖形式要件作出决定,就可能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破坏整个税收制度的公信力。
三建公司的案件正是这种问题的缩影。如果没有企业的长期坚持,税务机关的错误执法可能会被忽略,可能会让更多企业承受不公正的税务负担。而通过纳税人的主动维权,问题得以曝光并被纠正,这无疑维护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二)维权背后是对法治的信任
十多年的维权过程不仅是一场与税务机关的较量,更是一场对法律秩序和司法正义的考验。三建公司始终坚持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未采取逃避或对抗的方式,这正是对法治的一种信任与尊重。
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最终裁判,则进一步证明了法律体系对于个体权利的保护能力,也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让纳税人看到通过积极维权可以推动执法机关改进工作、完善机制,进而形成更加健康的税收生态。
(三)纳税人与政府应建立更和谐的合作关系
税务机关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应更多地承担起指导和服务的职责,而不仅仅是执法者的角色。本案中,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三建公司纠正问题,而是在多年后集中追缴,导致矛盾激化。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税收治理的理念。
未来,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强化执法透明度,加强与纳税人的互动,帮助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让税收管理从“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预防”。而广大纳税人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与税务机关共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税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而税收的公平正义则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三建公司十多年来坚持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仅是对企业责任的担当,更是对社会法治环境的促进。最终赢得的胜利,不仅属于一个企业,更属于所有相信法律、捍卫正义的市场主体。
税务机关需要从类似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纳税人则应认识到,通过合法手段维权,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公平的贡献。只有双方共同努力,税收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助力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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